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慶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681號、112年度緩字第17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慶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9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 年4月26日確定,於113年8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 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詳112年度毒偵字第394號卷第53頁 、112年度安保字第288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南地檢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2370號卷第8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違禁物品。另本案扣押之玻璃球吸食器3個(詳112年度 毒偵字第394號卷第69頁、112年度保管字第1169號扣押物品 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分別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經鑑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有備註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自應宣告 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既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
難以析離,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為用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見警卷第7頁、臺南地檢署111年度毒 偵字第2370號卷第61頁),為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 之物,均應宣告沒收。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參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1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370號卷第81頁,112年度安保字第288號): 1.檢品外觀:晶體 2.送驗數量:1.248公克 3.驗餘數量:1.235公克 4.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 玻璃球吸食器參個 112年度保管字第1169號扣案物(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94卷第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