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62號
TCDM,113,單禁沒,562,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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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佳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緝
字第27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39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佳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27 7 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 組(111 年度保管字 第2566號),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 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 字第58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 第2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 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之吸食器1 組,經送驗結果, 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 年4 月7 日草療鑑字第1110 300686號鑑驗書存卷足憑(見核交卷第7 頁),屬違禁物無 訛,因其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 之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綜上,本院審核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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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