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90號
TCDM,113,單禁沒,39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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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捌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被告行為後之110年5 月1日施行。本案於113年6月1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6月17日中檢介道113聲沒252字第1139072138 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依刑法 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逕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四、經查:
 ㈠被告陳奕任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18頁),亦經本院閱覽全部卷宗確認無誤。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扣押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7899公克 ),經警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195號鑑驗書在卷可考(見10 9毒偵3894卷第63頁、第18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應連同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1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需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從而,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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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