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陳紀婷
選任辯護人 薛力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21684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
決如下:
主 文
石陳紀婷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 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石陳紀婷、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 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 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遊戲機檯共22台、電子IC板22片、彈跳檯13組、代夾物鐵盒9 個、代夾物鐵球2 個、代夾物彩球3 個、代夾物西瓜造型小球1 個、代夾物JOYRUQO 洗面乳1個、代夾物小豬撲滿2 個、代夾物存錢筒1個、代夾物人物公仔13個、代夾物各類商品30個、代夾物娃娃機造型音響10個、刮刮樂22張及免洗碗16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684號
被 告 石陳紀婷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路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薛力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陳紀婷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領有電子遊 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反覆 實施從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24日為警查 獲時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芮姐挖挖屋」,擺放 事先將爪子變更為磁鐵吸頭或增設彈力網等改變機檯結構設 計之選物販賣機共22台,並於機檯上方擺放刮刮樂兌獎券,
而供不特定之消費者投幣把玩,賭法係由消費者每投入10元 至20元至上開各機檯內,即可以如附表之方法遊玩上開機檯 ,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使人有 以小搏大之投機心態,從事具有射倖性之賭博行為,以此方 式經營上開電子遊戲機,並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嗣警於11 3年1月5日至上址蒐證,後於113年2月24日於上址扣得遊戲 機檯共22台、電子IC板22片、彈跳檯13組、代夾物鐵盒9個 、代夾物鐵球2個、代夾物彩球3個、代夾物西瓜造型小球1 個、代夾物JOYRUQO洗面乳1個、代夾物小豬撲滿2個、代夾 物人物公仔13個、代夾物各類商品30個、代夾物娃娃機造型 音響10個、刮刮樂22張及免洗碗16個(均由警方責付予石陳 紀婷保管中),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石陳紀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其有於113年1月間某日至2月24日為警查獲前止,在上開地點承租及經營扣案之機檯,其間獲利共約10萬元之事實。 2、被告坦承其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事實。 3、被告於本署偵查中固坦承扣案之機檯有經過改裝,並有於機檯上方提供刮刮樂供消費者刮取後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等情,惟辯稱:伊機檯買來時檯面就是這樣,且街坊其他店家也都有提供刮刮樂,伊不知道這樣違法等語。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責付保管單各1份。 證明本案警方查獲及扣押經過。 3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1月25日商環字第111300509700號函、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3年1月9日中市警霧分行字第1130001331號函暨函附現場蒐證相片及蒐證報告1份。 證明本案各機檯係經改裝後,將爪頭改裝為磁吸頭、置物檯面及物品掉落口改裝成彈跳台,玩法改為吸取代夾物,若代夾物彈跳入物品掉落口,可從機具上方抽獎1次,依號碼兌換不確定價值商品,其改裝機具結構及改變遊戲方式已非主管機關過往評鑑會議通過之非屬電子遊戲機,應屬未經評鑑之電子遊戲機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 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嫌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 嫌(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嫌,容有誤會)。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 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 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 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 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 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 概念者是。被告自113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24日止,持 續在上址店內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賭玩,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 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營業行為,同時觸犯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22條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等罪,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第22條之罪。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66條 第4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乃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 別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 本案責付被告保管之遊戲機檯共22臺、電子IC板22片、彈跳
檯13組、代夾物鐵盒9個、代夾物鐵球2個、代夾物彩球3個 、代夾物西瓜造型小球1個、代夾物JOYRUQO洗面乳1個、代 夾物小豬撲滿2個、代夾物人物公仔13個、代夾物各類商品3 0個、代夾物娃娃機造型音響10個、刮刮樂22張及免洗碗16 個等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 15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扣案機台編號 玩法/賭博方法 有無改裝 有無提供刮刮樂 1 1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彈跳檯 有 2 2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彈跳檯 有 3 3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彈跳檯 有 4 4 以磁鐵吸頭吸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吸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吸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磁鐵吸頭與彈跳檯 有 5 5 以磁鐵吸頭吸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吸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吸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磁鐵吸頭與彈跳檯 有 6 6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免洗碗),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彈跳檯 有 7 7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於洞口增加塑膠條障礙物 有 8 8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彈跳檯及於洞口增加塑膠條障礙物 有 9 9 以磁鐵吸頭吸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吸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吸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磁鐵吸頭與彈跳檯 有 10 10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以塑膠板遮蔽洞口,改變洞口形狀 有 11 12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無 有 12 13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彈跳檯 有 13 14 以磁鐵吸頭吸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吸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吸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磁鐵吸頭與彈跳檯 有 14 15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彈跳檯 有 15 16 以磁鐵吸頭吸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吸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吸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磁鐵吸頭與彈跳檯 有 16 17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無 有 17 18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無 有 18 19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無 有 19 20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無 有 20 21 以磁鐵吸頭吸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吸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吸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磁鐵吸頭與彈跳檯 有 21 22 以爪頭夾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夾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夾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無 有 22 23 以磁鐵吸頭吸取機檯內所放置之代夾物,不論有無吸取成功,消費者所投入之硬幣均歸石陳紀婷所有,若吸取代夾物成功並自該機檯出口掉落,消費者即可刮取機檯上之刮刮樂1次進行抽獎,若中獎則可獲取對應之獎品,以偶然機率決定可獲取之不確定價值之兌獎禮品。 有,改裝磁鐵吸頭與彈跳檯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