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曾子玲
訴訟代理人 古識硯
被 告 楊士賢
楊火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士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曾子玲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