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248號
TCDM,113,交簡附民,248,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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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饒麗貞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加速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仕宗
被 告 張家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2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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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速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