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84號
TCDM,113,交易,184,202409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鏹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鏹皚於民國112年7月3日7時5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潭子區豐興 路1段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豐興路1段301之9號 前時,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及此,適同路段內側車道有謝佳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亦疏未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及保 持安全距離,乃貿然向右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謝佳蓉所涉 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所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 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被告因有前 揭疏失,見狀為閃避謝佳蓉之車輛、未慮及與右側車輛之間 隔,即貿然向右側偏駛,適右側另有告訴人許素鳳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疏未注意機車不得任意駛 出路面邊線,竟逕自在同路段沿路面邊線外側行駛於黃鏹皚 之右側,因上開駕駛人各有前揭疏失,致被告駕駛車輛之右 側照後鏡與告訴人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 有左鎖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側第4肋骨骨折、左膝擦 挫傷、左腳踝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爰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