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黃仁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335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鄭黃仁宇與告訴人吳微婷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3 年9 月13日下午4 時49分許 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