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138號
TCDM,113,交易,1138,202409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進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1935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中交簡字第850號)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進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劉進煌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 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 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二、犯罪事實:
  劉進煌於民國113年5月19日7時許至同日12時許,在臺中市 太平區友人某住處內,飲用啤酒2罐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FT5-8 05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許,行經臺中市○○區○○ 路000號前時,不慎擦撞洪啟煌停放路邊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復失控撞擊葉中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13時20分許,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而查悉上情。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劉進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葉中平洪啟煌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第



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6月30日執行完 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 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故意再 犯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成 效,被告對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 ,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 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 不相當情形,是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駕車之行為,缺乏 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漠視社會大眾之交 通安全,又被告前已有7次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可見被告經歷多 次處罰,仍無法記取教訓,有相當固著的惡性,不宜從輕量 處,被告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 其於酒後駕車不慎撞擊洪啟煌停放路邊自用小客車,復失控 撞擊葉中平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足徵其酒醉程度已減損其 判斷力、控制力及反應力,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案發後自行前往醫院持續接受戒酒評估及治療, 已無繼續飲酒等情,有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兼衡被告所為對社會道路安全所生危 害程度、犯罪之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 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
得上訴(20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935號卷【速偵卷】 1、113年5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3頁) 2、酒精測定紀錄表(第53頁)
3、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第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第57頁)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第59頁)
6、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第61至63頁) 7、交通事故現場拍攝照片、車損照片(第65至85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第87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第89頁)
10、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牌 號碼000-0000號之車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證號查 詢機車車籍資料(第91至97頁)
11、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第99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