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2373號
TCDM,113,中簡,2373,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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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9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文濱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持 有之物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外,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他人遺失之物,任意侵占入己 ,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自己守法觀念均有偏差 ,所為實不足取。考量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與告訴人 張兆菁達成和解並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情節、 所生損害,及其前科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侵占文具袋及其內物品雖為其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 與告訴人業於偵查中成立和解,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 500元,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3年度偵字第29287號
  被   告 彭文濱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文濱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1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號聖康藥局門口,見張兆菁所有之文具袋1只(內有新 臺幣【下同】340元現金、藥膏1條、藍筆1支及發票1張)遺 落在地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持有 之物之犯意,將其拾起攜離而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張兆菁發 現發現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二、案經張兆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文濱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張兆菁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發現遺失上開文具袋,遂報警處理之事實。 3 證人楊峻成即聖康藥局藥師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拾起上開文具袋旋即騎 乘機車離去之事實。 4 員警之職務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及監視錄影擷取照片5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 侵占之上開文具袋及其內之財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惟已當 庭賠償告訴人500元,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署檢察事 務官詢問筆錄及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佐,爰不予聲請宣告沒 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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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