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2333號
TCDM,113,中簡,2333,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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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6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秀雅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於上開時、地,趁無人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藍芽耳機,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 尊重及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 竊取之財物已經返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39頁),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偵卷第63頁 ),兼衡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見本 院卷第11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 為新臺幣1,695元、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 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即上開藍芽耳機,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 訴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3年度偵字第26834號
  被   告 李秀雅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秀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24日下午4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小米之家台中店內,徒手竊取店長陳建宇所管領、放置貨架 上之藍芽耳機1個(Remi Buds 5 Pro、白色,價值新臺幣16 95元)得手。嗣經陳建宇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藍芽耳機1個(已發還) 。
二、案經陳建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秀雅於警詢之供述 其辯稱:伊沒有行竊的意圖,因為當時伊有服用精神藥物,所以精神不好,並不知道自己有偷東西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宇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16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取 之上開物品,係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並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 佐,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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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