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吳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段吳炒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現場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段吳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曾有多次竊盜 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思 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二 )被告為不識字、職業資源回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 活狀況;(三)被告於警詢時未完全坦承犯行,惟事後業與 告訴人張良華調解成立,當場向告訴人道歉,並賠償新臺幣 (下同)300元,告訴人同意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有本院 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安全帽1頂,固係其犯罪所得 ,惟被告業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實際賠償300元,告訴人 亦無追究之意,本院認上開調解及賠償結果已達到沒收制度 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沒收追徵被告之犯罪所 得,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群股 113年度偵字第27134號
被 告 段吳炒 女 8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段吳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2月14日14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00號對面,徒手竊 取張良華所有置於其機車後照鏡上之安全帽1頂(顏色:白色 ,價值新臺幣23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張良華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良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段吳炒經傳喚未到庭,然其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上開犯 行,辯稱:伊忘記了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 人張良華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錄影器 畫面翻拍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被 告拿取安全帽後,自行配戴使用,騎乘機車離開一情,有上開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參。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因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品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