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745號
TCDM,113,中簡,1745,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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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鎮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6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鎮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鎮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竊取告訴人曾珮榕之安全帽,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 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33、 92頁),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現職為清潔員、 經濟狀況貧寒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9頁調查筆錄受詢 問人欄位),暨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 品之價值、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竊盜及贓物罪之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 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 還予告訴人,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223號
  被   告 李鎮河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鎮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3日凌晨1時58分許,在臺中市中區成功路成功路30 6巷口前人行道,徒手竊取曾珮榕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1,500 元),得手後離去。嗣曾珮榕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 路口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珮榕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鎮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曾珮榕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 畫面擷圖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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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