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13年度,53號
TCDM,113,中交簡附民,53,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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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蔡幸怡
被 告 陳吉宏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
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
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
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9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3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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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