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178號
TCDM,112,金訴,2178,2024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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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鎂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
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間某日止,接續將中國民眾個人資料 (如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等)、行 動電話、電信卡、網路卡等物販售予周世麒所發起、主持於 111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某日止,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之以對中國民眾實施詐術之電信詐欺機房(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並達成由丁○○以每位中國民眾個人資料新臺幣( 下同)1.5至2元、每支手機8,000元、每張黑莓卡600元、每 張網路卡1,100至1,300元之對價出售予周世麒及其所屬本案 詐欺集團使用之合意,丁○○以此方式施以讓本案詐欺集團遂 行詐欺犯行之助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模式詳如附表一 所載(周世麒及其他詐欺集團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72號、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323號判決有罪)。丁○○則接續於111年6月間、同年7月中 旬、同年8月初在臺中市某超商、臺中市東區大振街之全家 超商、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附近之泡沬紅茶店門口等處交付 行動電話、黑莓卡、網路卡予周世麒周世麒則委由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賴柏勳,分別於111年7月29日23時許、同年月30 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祥順東門市 )將購買中國民眾個人資料之費用交予丁○○。丁○○則同時以 電腦、手機或通訊軟體,將周世麒購買之中國民眾個人資料 傳送予周世麒。待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丁○○所提供之中國民眾 個人資料、行動電話、電信卡、網路卡等物後,上開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即自111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某日止,在上開 機房使用丁○○提供之上開物品用以詐騙中國民眾,詳細犯罪



模式及被害人遭詐騙情形則如附表二、附表四所載。嗣經警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丁○○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 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 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
 ㈡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 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 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15所示之物及附 表三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 日生效。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列第1項第4款加重處 罰事由,就被告於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 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 後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 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未遂罪、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販售中國人民個人資料及提供行動電話、



電信卡、網路卡予本案詐欺集團供施用詐術使用,以詐取被 害人財物等行為,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正犯」等語。然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 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 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 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又按刑法 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 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 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 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27年 上字第1333號、65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84年度台上字第56 47號、第5227號、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販售中國民眾個人資料及提供本案詐欺機房所需之行 動電話、電信卡、網路卡,以供該詐欺集團施用詐術使用, 以詐取被害人財物等行為,其目的在於販售上開物品牟利, 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賴柏勳將購買之中國民眾個人資料 、行動電話、電信卡、網路卡等費用交予被告,則被告係以 販售上開個人資料、行動電話、電信卡及網路卡牟利,而非 藉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施詐行為謀取犯罪利益,顯見其取 得犯罪所得之緣由係其出售上開物品之對價,與本案詐欺集 團之施詐行為是否得手全然無涉。從而,尚難認被告係基於 自己參與犯罪(詐欺取財)之正犯犯意而為之,爰依罪疑惟 輕原則,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認定其本案所為,乃幫助犯。 然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 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正犯 、從犯之分,毋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 之法條,附此敘明。
 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查,詐 欺集團之行騙手法花樣百出,並非詐欺集團即當然使用相同 手法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被告僅販售中國人民個人資料及 提供行動電話、電信卡、網路卡予本案詐欺集團,對於該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利用何種方式詐欺被害人,尚難知悉;況卷 內亦無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為上開行為時,已明顯知悉被害人 遭詐騙具體情節。從而,被告是否知悉詐欺集團成員係以電 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方式為如上開詐欺犯行,顯有 疑義,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公訴意旨認上開被告所為尚 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容有誤會;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加重要 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 只有一個,仍只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 故本案情形實質僅屬加重詐欺罪加重條件減縮,且各款加重 條件既屬同條文,尚非罪名有所不同,無庸另為無罪諭知或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予敘明。
 ㈤被告先後傳送中國民眾個人資料、提供行動電話、電信卡、 網路卡予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基於同一幫助三人以上共同 詐取財罪之犯意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傳送 、提供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㈥被告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未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間,具有部分行為合致, 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 訴字第125號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嗣經 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 於110年5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10 年5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40頁),是被 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要件。另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刑期,有違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先後所犯均為詐欺犯行,罪質類似,足認被告 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不致使被告所 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 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所犯幫助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且其本案犯



罪所得共計46萬元均已扣案,應認等同於已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⒊被告係幫助犯,審酌其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並非 直接破壞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其犯罪情節較詐欺取財犯行 之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工作 賺取所需,妄圖不勞而獲,輕易得財,而販售中國民眾個人 資料、行動電話、電信卡、網路卡予本案詐欺集團,供施用 詐術使用,以詐取被害人財物等行為,其所販售之個人資料 ,對於本案詐欺機房成員實施詐欺犯罪而言,係屬關鍵重要 之資料,是被告上開幫助行為,自不宜輕縱;惟斟酌被告始 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非 法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販售圖利,侵害被害人之個人隱私 ,被害人數非微等犯罪所生損害,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 中肄業、從事服務業、月收入4-5萬元、無未成年子女、須 扶養父親及奶奶等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35頁)及前 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15所示之物,為被告供本案犯 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 128-130頁、第227-229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案犯罪所得共計46萬元,且已包含 於扣案之現金52萬元中等語(見本院卷第229頁),是就扣 案之犯罪所得46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0、編號17-35、編號37-39所示之物 ,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 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 收,併予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販售中國人民個人資料及提供行動電話 、電信卡、網路卡等物予本案詐欺集團,供施用詐術使用, 以詐取被害人財物等行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惟查:




 ㈠被告本案犯行乃幫助犯,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所為上開行 為,既非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其所為自 與「參與」組織犯罪之文義不符,自難認其有何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可言。 ㈡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分別為販售中國人民個人資料及提供行 動電話、電信卡、網路卡等物予本案詐欺集團,上開之物均 未用以供受騙民眾匯款使用,更均與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行為並無直接關聯性,自難認其等涉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㈢從而,就被告上開被訴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 部分如構成犯罪,與本院認定被告前開有罪部分間,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分工 1 周世麒 發起本案詐欺機房,負責承租上開農舍作為本案詐欺機房據點、購置電腦設備、行動電話等物,作為實施詐欺行為之工具,並管理機房之運作,亦同時兼任第三線話務手。 2 周若麟 協助周世麒及機房成員將實施詐欺行為之工具載運至本案電信詐欺機房,並協助周世麒收取詐欺贓款。 3 周欣儀 負責協助周世麒紀錄每日詐得贓款數額及機房成員之分工情形,並協助周世麒收取詐欺贓款且於機房成員欲請假離開機房時,將機房成員之私人手機交付給機房成員。 4 陳香君 負責協助周世麒收取詐欺贓款且於機房成員欲請假離開機房時,將機房成員之私人手機交付給機房成員。 5 賴柏勳 擔任外務與收水,負責外出補給機房內食物與飲水,並向水房共犯收取贓款後上繳周世麒。 6 蔡亞倫 第二線話務手。若周世麒不在機房內,則代為管理機房。 7 施廷翰 第一線話務手 8 張逸鈞 第一線話務手 9 洪勝惶 第一線話務手 10 孫宇志 第一線話務手兼第二線話務手 11 王安祐 第二線話務手兼第三線話務手 12 蔡明炎 電腦手(負責維修電腦設備、聯絡系統商、製作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假公文)
附表二:
犯罪模式: 由蔡明炎擔任電腦手,負責維修電腦設備、聯絡系統商、製作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假公文,再由施廷翰張逸鈞洪勝惶、王安祐、孫宇志擔任第一線機房話務手,使用向丁○○購得之中國被害人個人資料、手機、黑莓卡、網路卡等物,以群呼方式,發送詐術語音包給附表四所示之中國被害人,待附表四所示之中國被害人回電,又或主動撥打附表四所示之中國被害人,待附表四所示之中國被害人接通後,再佯裝為中國各省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社保局)人員,並對其等佯稱:其遭冒用身分偽造醫療手術紀錄,已涉犯相關刑事法律,須向公安報案調查云云,且以話術營造緊張急迫之氣氛,再將電話轉接給擔任第二、三線話務手之蔡亞倫、王安祐、孫宇志、施廷翰洪勝惶、周世麒,由蔡亞倫、王安祐、孫宇志佯裝為中國公安局或人民檢察院人員;周世麒佯裝為中國公安局科長,並對附表四所示之中國被害人提供仿冒之中國人民檢察院網頁,要求其等輸入網路銀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等其他帳戶資料,且須下載該網頁上之「安全軟件」(實為木馬監控軟體,可阻擋被害人收取銀行認證簡訊),致附表四所示之中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操作,輸入網路銀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等其他帳戶資料並下載安全軟件後,蔡亞倫、王安祐即以通訊軟體Skype通知暱稱為「三點水」、「遊樂園」、「來旺」、「樂事」、「鑫利旺」、「迪奧」、「大吉大利」、「迪奧」、「字花攤」、「今晚我想來點」、「金來旺」、「凡賽斯」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水房集團共犯),水房共犯旋即登入自附表四所示之中國被害人之網路銀行帳戶,自該等帳戶內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並提領殆盡。賴柏勳則聽從周世麒指示,不定期前往上開機房補給食物、飲水,賴柏勳又與水房集團共犯聯繫,前往指定處所向水房集團共犯收取贓款後上交給周世麒,並回報給周欣儀,由周欣儀負責記帳及紀錄本案詐欺機房成員分工,若周世麒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內,則由周若麟、陳香君、周欣儀代為收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足生損害於附表四所示之中國被害人(附表三編號1、6-7、14-16、34-36、39、42-43、47-48、60-61、68、76、94、96-97、112、115、119、125、127、129、135-136、138、142-144、146、148、150、152、155、164、169、174-175、178、181-182、185-186、189、195-197、202、205、214、220-222、225、229、236、250、263、266-268、272之被害人部分為既遂,附表四其餘編號之被害人部分為未遂)。
附表三:證據資料明細
壹、供述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 ⒈賴柏勳 ⑴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一第133-136頁) ⑵111年8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一第137-149頁) ⑶111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一第353-359頁,結文:第361頁) ⑷111年8月26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477-480頁) ⑸111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245-251頁) ⑹111年10月11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277-280頁,結文:第281頁) ⑺111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347-352頁) ⑻111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371-373頁,結文:第375頁) ⑼111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89-93頁) ⑽111年10月28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101-106頁,結文:第107頁) ⑾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09-725頁) ⑿112年1月17日簡式審判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27-774頁) ⒀112年4月12日偵訊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133-141頁,結文:第143頁) ⒁112年5月11日偵訊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191-196頁,結文:第197頁) ⒉施廷翰 ⑴111年8月25日尋獲(撤尋)調查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111-114頁) ⑵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5-7頁) ⑶111年8月2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9-22頁) ⑷111年8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37-38頁) ⑸111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131-136頁,結文:第137頁) ⑹111年8月26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489-492頁) ⑺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39-44頁) ⑻111年9月8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63-64頁) ⑼111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53-58頁) ⑽111年10月28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83-86頁,結文:第87頁) ⑾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09-725頁) ⑿112年1月17日簡式審判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27-774頁) ⒊蔡亞倫 ⑴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139-141頁) ⑵111年8月2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142-155頁) ⑶111年8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237-238頁) ⑷111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265-271頁,結文:第273頁) ⑸111年8月26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481-484頁) ⑹111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207-213頁) ⑺111年10月11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239-242頁,結文:第243頁) ⑻111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319-325頁) ⑼111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345-346頁) ⑽111年11月30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233-236頁,結文:第237頁) ⑾112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209-212頁) ⑿112年5月15日偵訊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219-222頁,結文:第223頁) ⒋孫宇志 ⑴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275-277頁) ⑵111年8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279-293頁) ⑶111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387-393頁,結文:第395頁) ⑷111年8月26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497-500頁) ⑸111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109-115頁) ⑹111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133-138頁,結文:第139頁) ⑺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09-725頁) ⑻112年1月17日簡式審判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27-774頁) ⒌王安祐 ⑴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397-399頁) ⑵111年8月2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401-415頁) ⑶111年8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427-428頁) ⑷111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二第533-538頁,結文:第539頁) ⑸111年8月26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501-504頁) ⑹111年10月6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151-157頁) ⑺111年10月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177-181頁,結文:第183頁) ⑻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09-725頁) ⑼112年1月17日簡式審判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27-774頁) ⒍張逸鈞 ⑴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5-7頁) ⑵111年8月2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9-23頁) ⑶111年8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25-26頁) ⑷111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139-145頁,結文:第147頁) ⑸111年8月26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485-488頁) ⑹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9-14頁) ⑺111年9月8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37-38頁) ⑻111年10月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109-115頁) ⑼111年10月5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133-136頁,結文:第137頁) ⑽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09-725頁) ⑾112年1月17日簡式審判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27-774頁) ⒎蔡明炎 ⑴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149-151頁) ⑵111年8月2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153-167頁) ⑶111年8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169-170頁) ⑷111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279-284頁,結文:第285頁) ⑸111年8月26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505-508頁) ⑹111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287-293頁) ⑺111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313-316頁,結文:第317頁) ⑻111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149-157頁) ⑼111年11月18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183-190頁,結文:第191頁) ⑽112年1月16日警詢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599-602頁) ⑾112年1月16日偵訊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631-635頁,結文:第637頁) ⑿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09-725頁) ⒀112年1月17日簡式審判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27-774頁) ⒏洪勝惶 ⑴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287-289頁) ⑵111年8月2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291-306頁) ⑶111年8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307-308頁) ⑷111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407-412頁,結文:第413頁) ⑸111年8月26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三第493-496頁) ⑹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65-70頁) ⑺111年9月8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87-88頁) ⑻111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17-22頁) ⑼111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47-50頁,結文:第51頁) ⑽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09-725頁) ⑾112年1月17日簡式審判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727-774頁) ⑿112年3月22日偵訊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259-267頁,結文:第271頁) ⒐周世麒 ⑴111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291-293頁) ⑵111年10月1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294-311頁) ⑶111年10月14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313-315頁) ⑷111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四第379-388頁,結文:第389頁,111偵36078卷五第316-327頁同) ⑸111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329-333頁) ⑹11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335-338頁) ⑺111年11月14日偵訊筆錄(111偵36078卷五第340-342頁,結文:第343頁) ⑻111年12月5日訊問筆錄(111偵44154卷二第141-143頁) ⑼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111偵44154卷二第155-161頁) ⑽111年12月19日偵訊筆錄(111偵44154卷二第173-176頁,結文:第177頁) ⑾112年1月13日偵訊筆錄(111偵44154卷二第183-186頁) ⒑李宇皓 ⑴112年5月19日警詢筆錄(112偵24087卷一第201-203頁) ⒒周欣儀 ⑴111年12月6日警詢筆錄(111偵52392卷一第51-60頁) ⑵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111偵52392卷一第69-70頁) ⑶111年12月7日偵訊筆錄(111偵52392卷一第295-303頁,結文:第305頁) ⑷111年12月7日訊問筆錄(111偵52392卷一第381-388頁) ⑸111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393-405頁) ⑹111年12月28日偵訊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509-514頁,結文:第515頁) ⒓周若麟 ⑴111年12月6日警詢筆錄(111偵52392卷一第119-125頁) ⑵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111偵52392卷一第127-128頁) ⑶111年12月7日偵訊筆錄(111偵52392卷一第307-314頁,結文:第315頁) ⑷111年12月7日訊問筆錄(111偵52392卷一第373-379頁) ⑸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547-555頁) ⑹112年1月11日偵訊筆錄(111偵52392卷七第583-587頁) ⒔張金鳳 ⑴111年11月9日偵訊筆錄(111偵44154卷二第77-78頁) ⒕陳香君 ⑴112年1月19日警詢筆錄(112偵4190卷第11-24頁) ⑵112年1月19日偵訊筆錄(112偵4190卷第127-136頁,結文:第137頁) ⒖馬奕瑜 ⑴112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225-243頁) ⑵11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245-258頁) ⑶112年3月22日偵訊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259-267頁,結文:第269頁) ⑷112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273-281頁) ☆112他1451卷一自第271頁以下編頁錯誤 ⑸112年5月15日偵訊筆錄(112他1451卷一第289-293頁,結文:第295頁) 被告部分 ⒈丁○○ ⑴112年5月18日警詢筆錄(112偵24087卷一第29-31頁) ⑵112年5月19日警詢筆錄(112偵24087卷一第33-43頁) ⑶112年5月19日偵訊筆錄(112偵24087卷一第289-301頁,結文:第303頁) ⑷112年5月20日訊問筆錄(112偵24087卷一第365-370頁) ⑸112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12偵24087卷一第383-389頁) ⑹112年6月27日偵訊筆錄(112偵24087卷一第393-398頁,結文:第399頁) ⑺112年7月4日警詢筆錄(112偵24087卷六第5-12頁) ⑻112年7月4日偵訊筆錄(112偵24087卷六第87-97頁,結文:第99頁) ⑼112年7月5日偵訊筆錄(112偵24087卷六第105-109頁) ⑽112年9月11日警詢筆錄(112偵24087卷六第163-167頁) ⑾112年9月11日偵訊筆錄(112偵24087卷六第189-190頁) ⑿112年9月15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47-53頁) ⒀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21-133頁) ⒁112年11月29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53-155頁) 貳、非供述證據 111年度偵字第36078號卷一 ⒈偵查佐蔡祐杰111年8月26日職務報告(第127-132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 ⑴賴柏勳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小叮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麥當勞點餐紀錄)(第151頁) ⑵賴柏勳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奧利給」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體罰照片)(第153頁) ⑶111年8月25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現場查獲照片12張(第155-160頁)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頁截圖(第161-163頁) ⒋扣案手機之調閱被害人資料對話紀錄、備忘錄、照片檔案翻拍照片20張(第164-168頁) ⒌「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北京市第一人民醫院手術紀錄照片(第169-180頁) ⒍扣案手機111年8月26日數位採證擷取報告(第181-188頁) ⒎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318號搜索票(第201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203-213頁) ⒐現場平面圖4張(第215-218頁) 111年度偵字第36078號卷四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 ⑴賴柏勳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奧利給」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體罰照片)(第27-33頁) ⒉偵查佐蔡祐杰111年9月7日偵查報告(第91-92頁) ⒊偵辦賴柏勳電信詐欺集團案分析對象門號一覽表(第93頁) ⒋0000000潭子區環中路詐欺機房詐騙被害人名單及成員分工一覽表(第117-130頁) 111年度偵字第36078號卷五 ⒈偵查佐蔡祐杰111年10月26日偵查報告(第7-10頁) ⒉0000000潭子區環中路詐欺機房詐騙被害人名單及成員分工一覽表(第31-44頁) ⒊臺中市○區○○街00號網路地圖之街景圖(第95頁) 111年度偵字第52392號卷一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2000號搜索票(第85-8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2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第89-95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7-99頁) ⒊手機擷取報告 ⑴周若麟扣案手機內核心群組「奧利給」對話紀錄(第201-223頁) ⑵周欣儀扣案手機內電子郵件(收件者miluc0000000oo.com/tw)(第227-229頁) ⒋中市刑大偵辦周若麟周欣儀詐欺案手機照片(賴柏勳手機採證比對結果:手機內記帳資訊與被告周欣儀手機內寄件備份郵件比對)(第225-226頁) ⒌中市刑大偵辦周若麟周欣儀詐欺案手機照片(周若麟周欣儀扣案手機採證照片)(第231-237頁) ⒍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 ⑴周欣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第239-242頁) ⑵周欣儀申請(周若麟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第245-246頁) ⒎ 網路地圖路線規劃截圖: ⑴大里國民暨兒童運動中心至臺中市○○區○○○街00號(第243頁) ⑵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本案詐欺機房)至潭子區和平路44號(第247頁) 111年度偵字第52392號卷二 ⒈賴柏勳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奧利給」對話紀錄(第3-129頁) 111年度偵字第52392號卷三 ⒈手機擷取報告:周若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通話紀錄(第3-300頁) 111年度偵字第52392號卷四 ⒈手機擷取報告:陳香君持用手機內與周欣儀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第3-369頁) 111年度偵字第52392號卷七 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602號搜索票(第407-40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第411-414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15頁) ⒊中市刑大打詐中心隊偵辦周世麒電信詐欺案相片(賴柏勳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個人帳號首頁、賴柏勳與會計M對話紀錄、周欣儀前往國民運動中心之監視器畫面、周欣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上網基地台位置查詢、周欣儀與陳香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周若麟手機採證照片、周欣儀手機採證照片等)(第419-435頁) ⒋手機擷取報告:周欣儀持用手機(第437-440頁,第451-462頁,第465-467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詐騙集圑每日績效-記帳資料)(第443-449頁) ⒍ASK-0936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473頁) ⒎陳柯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91頁) ⒏周欣儀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基本資料(第493頁)、存款交易明細(第495-505頁) ⒐偵查佐蔡祐杰112年1月11日職務報告(第519-520頁)暨檢附 ⑴大陸地區被害人安田田WeChat對話紀錄截取圖(第521-524頁) ⑵查獲周○麒等11人涉嫌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協查案摘要表(第525-526頁)(P.525-526)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强制性资产冻结执行书、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纪录(第527-529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打詐中心偵辦周世麒電信詐欺案被害人名單(第531-534頁)(P.531-534) ⑸詐騙手機內部講稿、Bria對話紀錄(第535-546頁) 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第573-576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77頁) ⒒周欣儀申請(周若麟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第595-567頁) 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第603-606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7頁) ‧受執行人:蔡明炎 ‧新北市○○區○○街0巷0號B室 ⒔中市刑大打詐中心偵辦周世麒電信詐欺集團案電腦手蔡明炎提供IG對話記錄截取圖(第609-627頁,第639-657頁) 111年度偵字第44154號卷一 ⒈律師名片影本3張(第51頁) ⒉手機擷取報告2份(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000)(第57-60頁) ⒊機房扣案手機照片(第61-62頁) ⑴機房自行黏貼編號14手機(數位證物編號000000000) ⑵機房自行黏貼編號8手機(數位證物編號000000000) ⒋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現場照片、繳款收據照片(第73-81頁) ⒌手機擷取報告:數位證物編號000000000之QQ對話紀錄(第95-98頁) ⒍編號14扣案手機中照片翻拍照片(手機備忘錄、向水房調閱被害人照片、個資,製作偽造執行書再上傳至虛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誘導被害人輸入銀行帳密)(第99-106頁) ⒎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579號搜索票(第121頁,第143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第123-126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7頁) ⒐現場手繪圖(臺中市○區○○路000○0號7樓之2)(第131頁) ⒑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602號搜索票(第145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第147-150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51頁) ⒓現場手繪圖(臺中市○區○○路000○0號4樓之1)(第155頁) ⒔(蔡欣芫)特定人ID開戶狀態列表(第305-306頁) ⒕蔡欣芫之台北莒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第327-328頁) ⒖陳香君之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第329頁) ⒗周欣儀之台中大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第331頁) ⒘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1年11月16日中政字第1110033344號函(第339頁)【周欣儀111年5月28日提款1600元係網路交易,陳香君同時段無相關交易資料,上2戶均無交易影像可提供】 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2679號函(第349頁)【周欣儀無設立存款帳戶】 ⒚蔡欣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第357-366頁) ⒛陳香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第367頁) 周欣儀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第369-381頁)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8日三信銀業務字第11103947號函(第385頁)暨函送 ⑴周若麟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第387頁) ⑵周世麒之大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第389-391頁) ⑶周若麟之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第393-395頁) ⑷周世麒之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第397-399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11月9日新光銀集作業字第1110084751號函及檢附被告周若麟、陳香君之帳號基本資料(第407-414頁) 陳香君之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帳戶明細查詢、客戶基本資料(第419-420頁) 陳香君之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429-430頁) 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1年11月11日一沙鹿字第00142號函(第431頁) 陳香君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第437頁) 陳香君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第443頁) 陳香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第449頁) 周欣儀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55-457頁) 周欣儀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表、客戶帳戶資料列印(第463-467頁) 周欣儀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第473-475頁) 周欣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第481頁) 蔡欣莞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87-489頁) 111年度偵字第44154號卷二 ⒈臺中市東區大振街5巷之網路地圖街景圖(第3頁,第7頁同) ⒉中市刑大打詐中心隊偵辦周世麒電信詐欺案相片(賴柏勳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個人帳號首頁、賴柏勳與會計M對話紀錄)(第5-6頁) 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9-56頁) ⑴周世麒(第9-20頁) ⑵周若麟((第21-32頁) ⑶陳香君(第33-44頁) ⑷周欣儀(第45-56頁) ⑸蔡欣菀(第57-68頁) ⒋洪永浪之己身一親等資料(第71頁) ⒌偵查佐蔡祐杰111年9月7日偵查報告(含賴柏勳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個人帳號首頁、賴柏勳與會計M對話紀錄)(第151-154頁) ⒍(周世麒指認巫則勳)111年12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63-169頁) ‧暱稱:「烏賊」(菜商「水游游」詐欺集團) 112年度偵字第4190號卷 ⒈現場手繪圖(臺中市○區○○○街00巷0號)(第59頁) ⒉手機擷取報告(陳香君扣案手機0000000000)(第75-80頁) 112年度他字第1451號卷一 ⒈偵查佐蔡祐杰112年3月11日偵查報告(第21-33頁) ⒉水游游、迪奧等人詐欺案分析對象門號一覽表(第35頁,第111頁,第177頁) ⒊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月16日星圓字第1120116-003號函(第37頁)暨函送張立宏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資料、申請書、雙證件翻拍照片(第37-40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 ⑴鍾文富之證號:門號0000000000號(第41-42頁,第53-54頁) ⑵鍾榮寶之證號(第43頁) ⑶鍾秋香之證號(第43-44頁) ⑷彭玉鳳彭玉圓)之證號:門號0000000000號(第44-46頁) ⑸鍾明修之證號:門號0000000000號(第46-47頁) ⑹門號0000000000號(第47-48頁) ⑺門號0000000000號(第48-50頁) ⑻鍾定洋之證號:門號0000000000號(第50-53頁,第56頁) ⑼鍾喬恩之證號:門號0000000000號(第55頁) ⑽門號0000000000號(第99頁) ⑾門號0000000000號(第99-101頁) ⑿門號0000000000號(第101-102頁) ⒀翁宜禎之證號(第102頁,第109頁) ⒁丙○○之證號(第102-104頁) ⒂丁○○之證號(第104-106頁,第108-109頁) ⒃張羽芊之證號(第106頁) ⒄門號0000000000號(第107頁) ⒅門號0000000000號(第107頁) ⒆門號0000000000號(第107頁) ⒇門號0000000000號(第108頁) 門號0000000000號(第108頁) 劉憬州之證號(第109頁) ⒌暱稱「烏賊兒」丙○○之臉書個人首頁、相片、貼文(標註與「Lee Jia」之人)、大頭貼照截圖(第113-118頁) ⒍暱稱「烏賊兒」之instagram個人首頁截圖(第119-120頁) ⒎被告丁○○暱稱「Lee Jia」之臉書個人首頁、相片、大頭貼照、封面照片截圖(第121-124頁) ⒏丙○○騎車搭載被告丁○○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 ⑴太原路往祥順西路(第125頁) ⑵祥順東路、太原路口全景(第127頁) ⒐(賴柏勳指認丁○○)112年4月1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45-147頁) ⒑張羽芊、丁○○、鍾文富鍾馹恒鍾定洋鍾明修彭玉圓、鍾喬恩、丙○○開戶狀態列表(第171-172頁) ⒒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上網紀錄資料(第179-182頁) ⒓北屯區太和一街133號至祥順東路一段2號、太平區育賢路23號至祥順東路一段2號之網路地圖路線規劃頁面(第183-185頁) ⒔手機擷取報告:數位證物編號000000000之QQ對話紀錄(第303-306頁) ⒕被告丁○○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第343頁) 112年度他字第1451號卷二 ⒈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與W(owner)對話紀錄)(第357-494頁) ⒉手機擷取報告((花朵圖)(owner)與(水滴圖)(admin)對話紀錄)(第495-523頁) ⒊「水游游12/12起」對話紀錄截圖(第525頁) 112年度偵字第24087號卷一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詐欺案蒐證照片(丁○○護照蒐證照片、丙○○護照蒐證照片)(第45-47頁) ⒉0000000潭子區環中路詐欺機房詐欺被害人名單(第53-66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詐欺案蒐證照片(包含丁○○iPhone手機已遭還原畫面、丁○○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水水調照」、「富水閣國際」、「游游」之個人首頁畫面、與暱稱「不會私訊打款或接收文檔」、「水族館」、「順風速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67-93頁) ⒋查扣編號12手機,丁○○使用之telgram暱稱「游游」鑑識資料(丁○○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游游」之個人首頁畫面、聯絡人為暱稱「不會私訊打款或接收文檔」、與暱稱「不會私訊打款或接收文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95頁) ⒌檔案名稱:5-15db2深圳1000(篩0000-0000)(個人資料列表)(第97-155頁) ⒍查扣編號12手機,丁○○使用之telgram暱稱「游游」鑑識資料(丁○○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游游」之個人首頁畫面、聯絡人為暱稱「水族館」、與暱稱「水族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157頁,第167頁) ⒎檔案名稱:活頁簿2(個人資料列表)(第159-165頁) ⒏檔案名稱:0419-us-新熊貓購物(個人資料列表)(第169-181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照片(現場搜索照片、現場扣案物品照片)(第183-190頁) 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第191-194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95-198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具領保管單:李宇皓具領(第205頁) ⒓偵查佐黃建齊112年5月19日職務報告(第207頁) ⒔本院112年聲搜字第967號搜索票(第209、211頁、第221-223頁、第233-235頁) ⒕與暱稱「王鳳美會客菜」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61頁) ⒖「大哥我餓了!警 「突撃梯車」送餐破獲「監獄式」詐欺機房」新聞(第269-270頁) ⒗偵查佐陳宣翰112年5月19日職務報告及附件(第349-353頁)  112年度偵字第24087號卷二 1.菜商丁○○與周世麒詐欺機房Skype對話紀錄摘錄(第3-10頁) 2.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與寶亨-7/7正式啟用之對話)(第11-355頁) 3.賴柏勳0000000詐欺案Telegram對話紀錄語音譯文及附件(第359-362頁) 4.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水滴)與賴柏勳(虎)對話)(第363-391頁) 5.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與賴柏勳TG對話、碰面點)(第393-530頁) 6.偵查佐蔡祐杰112年5月17日中市刑大偵查報告(第531-541頁) 7.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543頁) 112年度偵字第24087號卷三 ⒈手機擷取報告(新成立假投資網站nextinvest(永豐證券))(第3-45頁) ⒉手機擷取報告(丁○○與王安祐TG對話)(第47-193頁) ⒊手機擷取報告(丁○○與Luckyyy戚薇TG對話(0000000躲風))(第195-205頁) ⒋手機擷取報告(丁○○客戶胖達購買永豐銀行個資)(第207-225頁) ⒌手機擷取報告(丁○○與塔木嶺(邱新)TG對話)(第227-249頁) ⒍手機擷取報告(丁○○與員工水水調照TG對話(安全考量移防))(第251-275頁) ⒎手機擷取報告(丁○○與客戶勞力士TG對話(安全考量移防))(第277-297頁) ⒏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與員工0000000發送躲風對話紀錄)(第299-454頁) 112年度偵字第24087號卷四 ⒈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12/12起(owner)與密尔瓦基(祐)TG對話)(第3-464頁) 112年度偵字第24087號卷五 ⒈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0228啟用(owner)與(客國際)勞力士1F0301(佑推)SKYPE對話)(第3-12頁) ⒉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0228啟用(owner)與(系)小灵通2023(原萊恩國際)SKYPE對話)(第12-30頁) ⒊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0228啟用(owner)與(車)超級新重點2/16啟用(祐介紹)SKYPE對話)(第30-55頁,第186-202頁) ⒋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0228啟用(owner)與(客)閃亮亮(威力採車行推)祐友-她介紹的都要退給他之SKYPE對話)(第55-78頁) ⒌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0228啟用(owner)與(系)萬利通國際NEW(保姊)SKYPE對話)(第78-112頁) ⒍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0228啟用(owner)與(系)創新科技(86)博弈線路(小鐵介紹)SKYPE對話)(第113-149頁) ⒎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0228啟用(owner)與(系)金石堂1022(小7紹)SKYPE對話)(第149-174頁) ⒏手機擷取報告(水水(owner)與(弟弟)密爾瓦基2/3啟用(祐)SKYPE對話)(第174-178頁) ⒐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此號沒有用)換新(owner)與開採市場SKYPE對話)(第179-186頁) ⒑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此號沒有用)換新(owner)與(友)密爾瓦基2/3啟用(祐)SKYPE對話)(第186-212頁) ⒒手機擷取報告(水游游(此號沒有用)換新(owner)與(系)萬利通國際NEW(寶姊)SKYPE對話)(第213-236頁) ⒓手機擷取報告(AP(龍行天下)祐介紹、拉鍊裡的猛獸(蚊)、水游游12/12起(owner)(admin)、密爾瓦基(祐)TELEGRAM群組對話)(第237-252頁) ⒔手機擷取報告(游游、發、水游游12/12起(owner)、密爾瓦基(祐)(admin)TELEGRAM群組對話)(第252-254頁) ⒕手機擷取報告(游游、水游游12/12起(owner)、合合、密爾瓦基(祐)(admin)TELEGRAM群組對話)(第255-258頁) ⒖手機擷取報告(威力彩、威力加完新的這隻可刪、水游游12/12起(owner)、密爾瓦基(祐)(admin)TELEGRAM群組對話)(第258-263頁) ⒗手機擷取報告(金微風2023(以開工)、水游游12/12起(owner)、密爾瓦基(祐)(admin)TELEGRAM群組對話)(第264-267頁) ⒘手機擷取報告(游游、超級黑桃、水游游12/12起(owner)、密爾瓦基(祐)(admin)TELEGRAM群組對話)(第267-280頁) ⒙手機擷取報告(特賣會(圖)、水游游12/12起(owner)、密爾瓦基(祐)(admin)、特賣會(圖)TELEGRAM群組對話)(第281-288頁) ⒚手機擷取報告(游游、水游游12/12起(owner)、(圖)、密爾瓦基(祐)(admin)、摩斯(admin)TELEGRAM群組對話)(第289-408頁) 112年度偵字第24087號卷六 ⒈(丁○○指認陳德修)112年7月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3-17頁) ⒉中市刑大偵辦丁○○與陳德修詐欺、個資法TG對話紀錄附件(第19-25頁) ⒊中市刑大偵辦丁○○涉嫌詐欺、個資法等案照片黏貼(扣案隨身碟所儲存個資等截圖(第27-31頁) ⒋手機擷取報告(丁○○與Xiu永豐銀行行員對話紀錄)(第33-78頁) ⒌中市刑大偵辦丁○○涉嫌詐欺、個資法等案照片(丁○○扣案USB隨身碟所儲存資料截圖)(第79-83頁) ⒍手機擷取報告(丁○○與王安祐TG對話(110517起))(第111-114頁) ⒎手機擷取報告(密爾瓦基(資金往來語音確認)、游游國際數據(owner)TELEGRAM群組對話)(第115頁) ⒏菜商丁○○與周世麒詐欺機房Skype對話紀錄摘錄(菜商「水游游」與詐欺機房「寶亨」Skype對話紀錄對帳一覽表)(第169-176頁) 本院卷:112年度金訴字第2178號 ⒈112年度保管字第4205號扣押物品清單(含贓證物款收據)(第75-76頁)  ⒉112年度保管字第4206號扣押物品清單(含照片)(第77-9頁) ⒊112年度院保字第177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93-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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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