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原 告 A男 (姓名、年籍、住詳卷)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被 告 楊連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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