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173號
TCDM,112,易,3173,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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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3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錦標被訴侮辱公務員部分無罪,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錦標(涉犯公共危險部分,另經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2年5月17日17時許,酒後騎乘車號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龍井區中華路1段102巷 口時,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警員告訴人 王育嘉攔查,被告陳錦標因不滿王育嘉欲對其執行酒測,竟 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向告訴人王育嘉辱罵:「幹你娘」 等語,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認被告陳錦標涉 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140條之侮 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 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 始構成犯罪。法院於個案認定時,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性 之侮辱言論,即逕自認定其必具有妨礙公務之故意。按人民 會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有時係因為自身權益 即將受有不利,例如財產被強制執行、住所被拆遷、行為被 取締或處罰、人身被逮捕拘禁等。而其當場之抗爭言論或由 於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之習慣性用語;或可能是因 為人民對於該公務員所執行之公務本身之實體或程序合法性 有所質疑,甚至是因為執法手段過度或有瑕疵所致。國家對 於人民出於抗爭或質疑所生之此等侮辱性言論,於一定範圍 內仍宜適度容忍。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 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 ,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 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 ,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一般而言,單純之口頭抱怨或



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 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 其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惟所謂「足 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並非要求其影響須至「公務員在 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憲法法庭11 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理由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 務之公務員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詢中之供述、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申告單、被告涉嫌妨害名譽 譯文、密錄器翻拍畫面照片、密錄器檔案光碟等為其主要論 據。訊據被告對於有於上開時、地,因公共危險案件遭攔查 ,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而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坦 承不諱,然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業經 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警詢中 所述大致相符,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申告單、被告涉嫌 妨害名譽譯文、密錄器翻拍畫面照片、密錄器檔案光碟等在 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經查,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脈絡,為告訴人值勤時,於 上開實地發現被告騎乘機車,行車搖晃、臉色通紅,遂上前 攔查,要求配合酒測,於攔查過程中被告情緒不穩,因而有 上開對話等情,業經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明確。惟依附件所 示密錄器譯文可知,被告雖有對告訴人告以「幹你娘」等語 ,然於告訴人質問「你罵什麼」等語後旋即停止,並未繼續 辱罵,且後續告訴人要求被告配合實施酒測後,也立即配合 施測並無抗拒,被告上開短暫、不具持續性之辱罵言語,雖 使人心生不快,對於告訴人執行酒測勤務,未達明顯干擾程 度,自與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之構成要件不符。 ㈢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 無從形成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妨害公務犯行之確信。此外, 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既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貳、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同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上開行為 ,妨害告訴人之名譽,另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依同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之112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諭知不受 理判決。至檢察官固認被告所涉侮辱公務員與公然侮辱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但被告所涉侮辱公務員 部分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公然侮辱部分業據撤回告訴,本 院認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分別為無罪、不受理之諭知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附件】
00 01陳嫌:你開啊你美挖幹。(台語) 00 03王員:來來來來.... 00 04陳嫌:來啊,來啊 ,來測啊,幹你娘,9 萬多而已你美挖幹。(台語) 00 08王員:你罵什麼?你罵什麼?你罵什麼?(台語) 00 11陳嫌:你打我啊,來啊。 00 12王員:你罵什麼?(台語) 00 13陳嫌:沒啊,那是我威某啊,我不是故意要罵你的。 00 16王員:你罵什麼?(台語,多次重複) 00 20陳嫌:你給他錄影,他打我,那是我威某啊。(台語) 00 23王員:你要吹嗎?(台語) 00 26陳嫌:吹啊,吹啊。(台語) 00 27魏民:你不要在那邊亂,我跟你講,我現在沒有要給你騎了。(台語) 00 27陳嫌:我哪有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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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