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209號
TCDM,112,易,1209,2024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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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田 (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金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 12年4月7日22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統一 超商豐科門市(下稱本案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麥香綠茶 2瓶及魚卵小龍蝦沙拉飯糰1個(價值共新臺幣53元)得手,惟 欲離去時遭告訴人即本案門市副店長(起訴書誤載為店員, 應予更正)王莊瑜發現當場攔下,並報警處理。嗣警方獲報 趕赴現場,當場自被告身上查扣上開麥香綠茶2瓶及魚卵小 龍蝦沙拉飯糰1個(均已發還予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2年5月25日 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3年8月7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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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