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209號
TCDM,112,易,1209,2024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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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田 (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 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黃金田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2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茲因被告已 於113年8月7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 籍資料、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 消滅,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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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