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227號
TCDM,112,侵訴,227,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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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E000-A111636A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黃瓊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7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E000-A111636A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代號AE000-A111636A之人(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下稱被告)與代號AE000-A111636(民國00年0月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告訴人乙女)為表兄妹,其等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與告 訴人乙女於①111年8月中旬某日、②111年9月9日至11日中秋 連假某日,均至其等舅舅位於臺中市大里區之住處(正確地 址詳卷)暫住。被告竟利用與告訴人乙女待在同一房間之機 會,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告訴人乙女之意願,先後2 次徒手觸摸告訴人乙女胸部而對告訴人乙女為猥褻之行為, 雖經告訴人乙女出言制止或以手撥開,被告仍繼續撫摸告訴 人乙女胸部一段時間始停手。另於③111年10月8日至10日國 慶連假某日凌晨1至2時許,在上開地點,被告與告訴人乙女 之母AE000-A11163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女)、告 訴人乙女之弟同房,丙女與告訴人乙女之弟已先行在房間床 上就寢,被告則睡在床邊之地板上,告訴人乙女看完書睡在 與被告同側之床上欲就寢之際,被告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 ,違反告訴人乙女之意願,徒手觸摸告訴人乙女胸部,並以 手指插入告訴人乙女陰道內而為性交之行為,經告訴人乙女 揮手制止,被告仍繼續撫摸告訴人乙女下體一段時間後始停 止。嗣於④同日上午6時許,被告又利用與告訴人乙女仍在同 一房間就寢之機會,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告訴人乙女 之意願,徒手觸摸告訴人乙女胸部而對告訴人乙女為猥褻之 行為,經告訴人乙女用力以手撥開,被告始未繼續,因認被 告就上開①②④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就 上開③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 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



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 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 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 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涉及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同法第2 21條之強制性交罪嫌,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 犯罪,且被害人即告訴人乙女與被告為表兄妹關係,而因本 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告、告 訴人乙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告、告訴人乙 女及其等親屬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等身 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而僅記載其代號。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 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 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 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 、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 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乙女 、證人丁女(代號AE000-A111636C,年籍詳卷,輔導老師) 、證人陳○鳳(年籍詳卷,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人員 )於警詢、偵訊或審理時之證述、告訴人乙女與與被告父親 、被告之通話錄音檔案及其譯文、案發後告訴人乙女與友人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順心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 料、桃園市甲甲○○高級中學學校家庭聯繫及個人晤談紀錄、 113年度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個案諮商/輔導摘要表等資 料,為其主要之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 111年8月9日晚上11、12時許,告訴人乙女在我睡覺時,請 我去幫她買泡麵,當時她用頭髮甩到我臉上,我就起來壓住 她的手,叫她去睡覺,當天就沒有其他肢體接觸。111年中 秋連假最後一天,告訴人乙女主動和她媽媽說要留在舅舅家 晚一點再回去,要媽媽和弟弟先回去,後來告訴人乙女和我 在樓上同一間房間,我們彼此互摸上半身、下半身,後來舅 舅打電話來要告訴人乙女準備行李,舅舅要載她去搭火車, 告訴人乙女還請我幫忙她整理行李。111年國慶連假最後一 天,告訴人乙女和她媽媽說要在舅舅家晚一點回去,當時我 在玩手機,告訴人乙女自己過來躺在我身上,我和告訴人乙 女說「要我摸妳嗎?」告訴人乙女就說「嗯」,之後我們就 互摸上半身、下半身,但我沒有用手指插入告訴人乙女的陰 道。關於告訴人乙女所提出之通話錄音部分,我在錄音之前 ,我有和我爸爸洪○講一下大概的事發經過,但我只有在告 訴人乙女與我父親對話過程的中間出現一下,後來我就離開 了,所以不知道他們後續講了什麼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 護稱:①告訴人乙女之指述前後不一,不斷於歷次偵審中翻 異其詞,其可信度低落,且②依據證人林○○(被告及告訴人乙 女之舅舅)、證人洪○○(被告之兄)於審理時之證述,可知告 訴人乙女與被告在111年8月至10月間互動頻繁、良好,並無 刻意疏遠被告之情,又③從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之對話紀錄以 觀,雙方感情親密,且告訴人乙女在生活上對被告多有依賴 ,甚至有曖昧舉動,倘若告訴人乙女果真遭受被告性侵害, 告訴人乙女於案發後理應不可能仍與被告相處地如此自然親 暱。又④告訴人乙女自述在案發前之111年3月即有至身心科 診所看診,領取憂鬱症、焦慮症、安眠藥之藥物,自難辨明 告訴人乙女於案發後看診及其情緒反應之成因是本案所造成 。又⑤輔導老師即證人丁女、輔導人員即證人陳○鳳於審理中 均證稱關於告訴人乙女之情緒反應,可能是多件原因累積造 成,恐無法區隔成因究竟為何,只能說明有事件發生時情緒 會產生波動而已。經查:
(一)告訴人乙女於警詢時證稱:111年8月中旬,在舅舅住家,當 時我和被告都住在那邊,被告來我的房間滑手機,我也是在 房間滑手機,被告突然就用手觸摸我胸部,對我說都跟別人 發生關係及叫我去賣這些話,我叫他不要碰我,被告就一直 問我為什麼不能碰,我說就是不行,他還是一直觸摸我胸口 ,我就跑下去樓下了,於111年10月,地點一樣是舅舅住家 ,當時我和媽媽、弟弟和被告睡在同一個房間,被告趁我睡 著時,用手觸摸我的胸部,並用手伸進去内褲裡觸摸及進入



我下體,我醒來就把他的手拍掉,但他還是繼續這些行為, 因為媽媽已經睡著,所以我沒有很大聲制止,隔天早上被告 還是有這些行為等語(見偵17681卷第15-19頁)。復於偵訊時 證稱:我大概於放假時,每兩個月會去一次舅舅家,被告和 舅舅同住,於111年8月時,當時放暑假,我自己一個人回舅 舅家,舅舅有留一間專屬給我的房間,當時我和被告都在我 房間滑手機,我躺在床上,被告坐在床邊地板上,他突然用 手碰我胸部上方,我叫被告不要碰我,他回說為什麼不能碰 ,繼續來回摸我胸口,持續多久我忘記了,當天發生後我沒 有回桃園,還是繼續住在舅舅家,於111年9月中秋連假,我 再回舅舅家,我媽媽和弟弟這次也有回去,我和弟弟、被告 都在我的房間,我和弟弟躺在床上滑手機,被告坐在床邊的 地板,他的手就伸進我衣服裡,摸我的胸部,當下我把他的 手撥開,他的手又伸進我衣服裡面摸我胸部,到我媽媽進來 房間才停止,被告摸我胸部持續多久我沒有印象。於111年1 0月10日前後幾天,我和媽媽、弟弟回舅舅家,在我房間, 當時媽媽、弟弟、我和被告都在我房間,當時是晚上要睡覺 時,凌晨1點到2點左右,媽媽和弟弟在床上,我們是雙人床 ,被告睡在床邊的地板上,我讀完書要上床睡覺,媽媽睡中 間,我和弟弟睡左右兩邊,被告睡我睡的那邊的地板,我一 躺下去,被告就手伸進我内衣裡摸我胸部,然後手又從褲頭 伸進我褲子、内褲裡摸我下體,他的手指有插入我的下體, 我就把他的手拍掉,因為我不敢喊,但被告還是繼續摸我下 體並用手指插入我下體,我沒有印象持續多久,被告就停止 動作,他就繼續睡覺,我也睡覺,在同一天早上6點,被告 手又伸進我内衣摸我胸部,我就很用力把他手拍開,他手又 伸進内衣裡,我再把他的手拍開,他才沒有繼續,我後來有 傳LINE和我朋友說這件事,這件事是學校通報我媽媽,她才 知道,我於000年00月間有和學校輔導老師說這件事等語(見 他336不公開卷第23-27頁)。又於審理時證稱:於000年0月 間,我有去住在舅舅家幾天,這次我媽媽和弟弟沒有去,舅 舅有留一間房間給我和媽媽回來時使用,於000年0月間,被 告用手觸摸我胸口多次,我有把他的手撥掉,請他不要再碰 我,後來是怎麼樣結束的我不記得了,結束後我就跑到樓下 ,被告有試圖拉住我,當時我只有和朋友講,後來有跟學校 輔導老師講,於111年9月中秋連假期間,我和媽媽、弟弟有 去住舅舅家,住在和8月份一樣的房間,我住的期間,被告 有進入該房間,他用手觸摸我胸部及下體,我把他手撥開, 但他還是繼續碰我,我不記得當時媽媽和弟弟有無待在房間 裡面,當時我沒有向家人求救,因為我害怕影響到我媽媽和



我阿姨的感情,後來是媽媽和弟弟先離開舅舅家,我有繼續 待在舅舅家,在同一天比較晚的時候才回去,因為我媽媽他 們要搭自強號,沒有買票要用站的,但我膝蓋受傷不能站那 麼久,所以我搭比較晚、有座位的區間車,於111年10月國 慶連假,我和媽媽、弟弟有去住舅舅家,住在和8月份一樣 的房間,我住的期間,被告有進入該房間,當時是凌晨1、2 點,他用手觸摸我胸部及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部,媽媽和弟弟 當時在房間內睡覺,我當下嚇到就把被告的手撥開,我沒有 喊叫,只有小聲地和被告說不要再碰我了,但他還是繼續碰 我,直到他自己停下來,隔天早上被告也有用手摸我胸部, 我把他手撥開,他還是繼續碰我,國慶連假也是我媽媽、弟 弟先離開舅舅家,我是當天比較晚的時間回去,因為晚一點 火車才有位置,事後我有和朋友及輔導老師說這件事,當時 我之所以沒有和我媽媽說這件事,那是因為我不希望我媽媽 和阿姨、舅舅的感情變得不好,加上我媽媽已經沒有爸爸那 邊的幫助,我擔心我講出去後,媽媽也會失去娘家這邊的幫 助,基於親情壓力及擔心親人傷心難過,所以才沒有講出去 ,案發後被告要求我繼續與他保持正常聯繫,就是裝作沒事 的樣子,而且我想說裝作沒事,是不是對我來說就像甚麼都 沒有發生一樣,我就把自己掩飾地和本來一樣,覺得這樣也 許會讓我自己心裡比較好過一點,但我後來一直沒有辦法釋 懷這些事情,也會想要去自殘,覺得心裡很痛苦,且沒辦法 睡覺,還會做惡夢,所以才會決定要切斷與被告的聯絡等語 (見本院卷第429-476頁)。經核,告訴人乙女固然就其遭受 被告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行為之時間、地點、次數,遭受 侵害之方式、身體部位,及關於其母親、弟弟於事發時是否 在場等節,前後指述大略相符,而無嚴重歧異之處,惟按被 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 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 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 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 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 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 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縱使告訴人乙 女之歷次證述內容前後大致相符,仍僅為被害人之單一證言 ,不得互為補強證據,揆諸前揭判決要旨,仍須藉其他補強 證據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此外,依照告訴人乙女上開證 述,其於000年0月間即已遭受被告性侵害,然而,告訴人乙



女卻仍願意於同年9月中秋連假再次回去舅舅家與被告碰面 相處,而告訴人乙女稱其於同年0月間在舅舅家又遭受被告 二度性侵害後,竟仍願意於同年10月雙十節連假期間,再次 前往舅舅家與被告碰面相觸,此部分已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 會盡量避免與加害者再次接觸,以防再次遭受侵害之常情有 違,且依照告訴人乙女所述,於10月雙十節連假期間,被告 又再次對其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行為,然而,告訴人乙 女於當時卻未與母親、弟弟一同離開舅舅家,而是待母親、 弟弟先行離去後,仍獨自一人留在舅舅家,等待較晚班次之 列車再返回桃園,告訴人乙女此部分之舉措,均與一般性侵 害被害人會畏懼加害人,盡可能設法縮短或減少與加害人相 處之時間、機會,以遠離或躲避加害者之常情不符,則其指 述是否可信,即有疑義。至於告訴人乙女雖稱其較晚才離開 舅舅家之原因是為了等待較晚班次、有座位之列車,然而, 其大可先行離開舅舅家,而在火車站內等候列車到來,以減 少與被告相處之機會,是以,告訴人乙女此部分之解釋,仍 無法澄清其行為模式有異於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之疑義。(二)又告訴人乙女雖曾於111年8月10日18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 體傳送訊息向友人陳○衣表示「剛剛又被纏住」、「我要瘋 掉了」、「幹寶貝要回家」、「他一直把頭放在我胸部亂 磨」、「超噁」、「還問我舒服嗎」、「還說什麼我很好用 」,陳○衣詢問「你家裡有沒有大人啊」、「天啊」、「都 去哪了」,告訴人乙女回覆「我舅舅回去山上」、「外婆在 樓下看電視」,陳○衣表示「快去找外婆」,告訴人乙女回 覆「外婆一定無法」、「我被他拉住不能下去」、「很大力 那種」、「他不讓我下去」、「救命」、「我試過」、「我 超害怕」等語,及於111年8月10日17時8分許,透過通訊軟 體傳送訊息向友人黃○○表示「好可怕」、「我哥」、「我嚇 死」、「他又要來了」、「我一直說不要」、「被他強壓」 等語,及於111年12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友人 女燕○○表示「我哥說什麼要和我發生關係」、「他突然發瘋 打我」、「然後問我是不是怕他強暴我」等語,此有告訴人 乙女與其友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為據(見他336不公開 卷第37-65頁),惟查,告訴人乙女之友人均未親眼見聞本案 事發過程,均僅係聽聞告訴人乙女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 轉述而已,而上開對話紀錄內容,既然僅為告訴人乙女向友 人們陳述本案之經過,本質上仍為告訴人乙女單一指述之累 積證據而已,不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而無法以此補強告訴 人乙女前開證詞之可信度。
(三)又經本院勘驗告訴人乙女與被告父親洪○及被告之間之通話



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 見本院卷一第104-115頁)。依據上開勘驗結果,雖然洪○有 稱「如果他承認他有摸妳,他這點他剛剛,他跟妳認錯。」 ,被告表示「我剛剛都承認」,告訴人乙女表示「那我想請 問一下,他到底摸了哪裡?」,被告稱「下面啊,下面啊。 生殖器官,我剛剛都講過啦。」,告訴人乙女又詢問「那胸 部有沒有?」,被告回應「還有胸部啊,對啊,胸部有啊 ,我剛剛都。」,洪○表示「他說有,他承認都說有。」, 告訴人乙女又問「那摸了幾次嘛?」、「八月、九月、十月 都有對不對?八月 、九月 、十月都有」,被告回覆「對啊 ,我剛剛有講過啦。」,然被告僅是承認其有觸摸告訴人乙 女之胸部、生殖器官,但並未明確承認其觸摸之行為,有何 違反告訴人乙女之意願,及有使用何等強暴、脅迫或其他違 反意願之方法而為之,被告於通話中亦未承認其有將手指插 入告訴人乙女陰道內,亦未錄得被告有就性侵害告訴人乙 女一事向其道歉,而後續被告即未再參與對話之過程,從而 ,尚難徒憑上開通話錄音譯文,即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論斷。 至於被告之父親洪○雖有表示「至於他說他對妳無禮的侵犯 ,我可以叫他跟妳認錯。」、「妳這一點是可以告性騷擾而 已啦」、「妳如果妳去把它撤告,洪○○錯的部分,我今天叫 他跟妳對不起」、「至於洪○○跟妳侵犯的話,改天妳下來, 或是我帶他上去跟妳說聲對不起也沒關係啦,親自跟妳說聲 對不起也沒關係啦。」、「他對妳做的傷害,我叫他一定要 跟妳認錯」等語,然而,洪○於同一通電話中,同時亦有表 示「他沒有性侵妳。他沒有性侵妳,我再跟妳講一次,他沒 有性侵妳。」、「妳如果硬要叫他承認性侵妳的話,這點我 真的做不到」、「性侵跟摸是不一樣」、「如果妳堅持要提 告,妳就,如果妳這是誣告的話,那就不好玩了啦」、「男 女朋友之間在交往,摸來摸去一大堆啦。」、「如果單方面 不接受的話,就把他撥開,早就逃之夭夭了,跑到看不到人 去了,還可能在那邊讓他摸來摸去嗎?」、「妳就不要反成 變誣告啊。妳誣告的話,如果妳誣告的話,妳就不要怪阿丈 不客氣了啦。」、「如果妳叫他承認的話,對妳性侵的話, 這點阿丈剛剛已經跟妳講非常清楚,不可能的事」等語,可 知洪○於電話中並未明確承認其子即被告有對告訴人乙女為 性侵害之舉,況且,洪○之陳述亦不能代表被告本人之意思 或其自白,至於洪○雖稱願意帶同被告向告訴人乙女道歉, 然而,此部分可能僅為洪○為說服告訴人乙女撤回告訴或同 意和解之手段或訴訟上策略而已,尚難僅憑此即謂被告確實 有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犯行。又於上開通話錄音之過程



中,雖可見聞告訴人乙女不停哭泣、哽咽之聲音,然而,告 訴人乙女哭泣之可能原因多端,未必係因被告有對告訴人乙 女從事何等行為所造成,亦難在卷內缺乏其他堅實證據時, 僅憑告訴人乙女上開哭泣之情緒反應,即貿然論斷被告確實 有從事本案之犯行。又被告雖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向告 訴人乙女致歉(見本院卷第238頁),然而,此部分僅是被告 就其未拿捏妥當表兄妹之身分界線,而就其觸摸告訴人乙女 身體一事向其道歉,然不代表被告明確承認其觸摸告訴人乙 女身體一事,有違反告訴人乙女之意願,且可能僅為博取告 訴人乙女諒解之訴訟上策略,尚難僅因此種訴訟上策略之表 現,即遽謂被告有為本案行為,併此敘明。
(四)又參以告訴人乙女之健保就醫紀錄查詢結果、順心診所之診 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見本院卷二第7-9、21-27頁),可知告 訴人乙女早已於案發前之111年4月、5月間,即曾經前往順 心診所就醫,當時即患有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及因壓力、 焦慮所產生之非特定失眠症,並非於本案發生後,始產生上 開特殊情緒反應或身心症狀,而其於111年12月16日前往上 開診所就醫時,均未提及遭受被告性侵害一事,而僅述及「 學測壓力大」、「覺得老師偏心」等因素,遲至112年8月4 日及同年9月2日就診時,始提及「堂哥性侵」,則告訴人乙 女上開就醫之情形、相關之症狀,是否確係因被告有對其為 性侵害行為所致,抑或係因其他成因造成,均屬未知數,何 況上開病歷資料記載「堂哥性侵」等文字,亦僅為告訴人乙 女個人之主訴而已,無法僅因告訴人乙女曾至上開診所就醫 ,及其患有前開症狀等情,即逕自認定被告有從事本案犯行 。
(五)觀諸桃園市甲甲○○高級中學學校家庭聯繫及個人晤談紀錄(見本院卷二第45-46頁),於111年11月21日之晤談內容記載「學生(按即指告訴人乙女)告知8~10月回到台中舅舅家,表哥對她有騷擾的行為。學生周末或連假會跟母親及弟弟到台中舅舅家,舅舅家中有一位表哥也同住...9月當學生一家回台中時,家人因想節省冷氣費,表哥與學生及媽媽跟弟弟同睡同一間房間,學生熟睡後,感覺到有人摸其胸部...10月再次返回家中時又發生類似狀況,甚至對方有用手觸觸摸學生下體的行為出現...因為對方常常打電話給弟弟聊天,個案要弟弟講話小聲一點時,會被媽媽認為只是個案讀書壓力大要安靜...目前只希望媽媽知道跟理解後能避免回台中」,於同年11月24日之晤談內容記載「3...個案表示希望媽媽去罵表哥,但媽媽回應為什麼,讓個案覺得有些難過...」,於同年12月15日之晤談內容記載「2...目前媽媽跟阿姨說,但沒有後續因為擔心讓姨丈知道...目前與社工討論在學測結束後會去警局報案...」,於112年3月2日之晤談內容記載「1.學生陳述昨天開庭的情形...個案覺得現在只要面對開庭的情境就會讓自己很焦慮。」,於同年5月16日之晤談內容記載「1.學生焦慮即將開庭的相關事宜...2.個案提到姨丈還是很生氣姨丈過去的態度及說的話...」。復參酌113年度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個案諮商/輔導摘要表(見本院卷二第61-62頁),於『壹、轉介緣由』部分記載「個案在校內經歷多次性平事件及情感議題,常有憂鬱與焦慮的情緒...校方轉介輔諮中心...」,於『肆、評估狀況』部分記載「1.經歷校內性平事件及疑似家內性侵案件,其所帶來的創傷苦痛歷程,個案常難適切地抒發個人內在受傷情緒....2.諮商後期的疑似家內性侵事件,令個案再次陷入內在心理衝擊及負向自我價值。再加上家內事件,更凸顯與家人間的缺乏情緒支持及決定不一致時的關係拉扯,也衝擊在生活轉換階段的個案的情緒、睡眠品質、學習表現與生活穩定性。」。而證人丁女(高中輔導老師)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告訴人乙女高中班級的輔導老師,因為告訴人乙女有另案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所以她升高三時,我繼續擔任她的輔導老師,於111年11月21日,告訴人乙女有來找我,她和我說於111年8月至10月間,有時候會和媽媽、弟弟一起回台中舅舅家,表哥即被告因為工作關係,所以住在舅舅家,為了節省冷氣費,所以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乙女之媽媽、弟弟都睡在同一個房間,於111年9月時,告訴人乙女在睡覺時,有感受到被告摸她胸部,當下有把對方手撥掉,對方就沒有再繼續,於000年00月間和家人一起回台中,又遇到類似情形,被告這次還有伸手觸摸告訴人乙女下體,告訴人乙女故意轉身,把被告的手撥開,當時告訴人乙女和我講這些事的時候,感覺她很生氣,也覺得委屈不知道如何面對等語(見偵17681不公開卷第263-265頁);證人丁女復於審理時證稱:我是告訴人乙女所就讀高中責任班級的輔導老師,告訴人乙女於111年2月就開始有找我輔導,一開始找我的原因與本案無關,是因為其他事件,直到111年11月21日,告訴人乙女才和我提到本案事件,當天她有找人陪同來晤談室晤談,她先讓我看了她和其他朋友的對話紀錄,我再和她了解案件概況,我便和她說我必須通報家長,我記得我就當場在她旁邊打電話給她媽媽陳述這個狀況及後續流程,在我印象中,她一開始是很焦慮的狀態,她其實一開始只是單純不想要再和被告互動了,但因為告訴人乙女的弟弟和被告感情很好,所以她每天回家都會聽到被告的聲音,事發當下告訴人乙女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才會拖延到11月才和我說,一開始她的情緒是焦慮的,到後來我聯絡了她媽媽,在我處理的過程中,告訴人乙女覺得沒有被他人相信發生這件事情,且又和姨丈聯絡後,她才開始變成生氣、憤怒的表現,原本針對11月21日前之另案部分,告訴人乙女的情緒已經比較消停了,原本以為可以開始進入好好準備學測的狀態,但因為發生本案後,告訴人乙女變得有更多的情緒,又於111年8月至10月間,我仍有安排與告訴人乙女晤談,加上11月初的話,中間大概還有4次晤談,這4次諮詢過程中,我沒有發現告訴人乙女在情緒上有何特別不一樣的地方,她只有提到睡眠狀況不好,但我覺得她當時負面情緒沒有那麼強烈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0-215頁)。又查,證人陳○鳳於審理時證稱:我是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人員,我們單位是學校轉介到我們中心後,我們進入學校做評估,提供學生諮商,告訴人乙女做過24次個別輔導諮商,去年學生發生家內性侵事件,有向校內輔導老師和我這邊陳述事件經過和一些狀態,她提到這些事情的蠻多時候,會有掩面哭泣的情緒反應,後來雖然通報了,但她沒有感受到家人的支持,媽媽也承受到一些親友的壓力,媽媽好像有時候在情緒上比較沒辦法理解告訴人乙女所遭遇的一些處境,且每一次接獲出庭通知,她都是焦慮的狀態,於111年8月至11月間,也有安排晤談,8月有一次,9月、10月間有6次,這段期間比較是在處理之前學校轉介過來的另案事件,我是直到111年12月16日才得知本案,在此之前,我們都是針對當初轉介的另案議題在做討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0-199頁)。細繹上開輔導紀錄及證人丁女陳○鳳之證詞,本院以為,關於本案事發經過之紀錄及證述部分,證人丁女陳○鳳均僅係聽聞告訴人乙女之陳述後,再將其陳述記載於輔導紀錄上,並於偵查及審理中重複轉述告訴人乙女之指述內容,就此部分,本質上仍屬告訴人乙女指述之重申或轉述而已,而屬重複之累積證據,並非實質來源不同之別一證據,不具有補強證據之性質。至於證人丁女陳○鳳關於告訴人乙女於案發後特殊情緒反應之輔導紀錄及證詞部分,雖然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惟查,告訴人乙女之焦慮、憤怒或難過哭泣等情緒反應,非無可能係受到另案校內性平事件、升學考試壓力或其他因素所影響,未必與本案有明確之關聯性,況且,告訴人乙女遲至111年11月21日始向證人丁女反映本案情節,更遲至112年12月16日諮商時,始告知證人陳○鳳關於本案之經過,此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會盡早對外求助、向他人反映之常情不符,且依據證人丁女之證詞,於111年8月至10月之案發期間,亦未見告訴人乙女之情緒有何特別異常之處,是以,尚難僅憑上開輔導紀錄內容、證人丁女陳○鳳之證詞,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六)再者,證人林○○(被告之舅舅)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是我的外 甥,被告的母親是我的妹妹,告訴人乙女是我的外甥女,告 訴人乙女的母親是我的大妹,嫁去桃園,我和我母親、被告 常住在臺中市大里的住處,該房屋有4層樓,我和我母親睡 在4樓,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乙女睡在3樓主臥室,他們晚 上如果講話比較大聲的話,我可以聽到,就我所觀察,於11 1年8月至11月間,被告與告訴人乙女的互動看起來很好,中 秋節與國慶連假期間,我放下山上的工作,待在家裡和他們 在一起,被告與告訴人乙女、告訴人乙女之母親、弟弟都會 一起騎車出去,我沒有注意到告訴人乙女有刻意遠離被告的 情形,告訴人乙女也沒有和我說被告對她做了什麼事,後來 因為告訴人乙女課業越來越重,我都叫她不要回來,因為她 要考大學,加上疫情影響,回來次數有變得比較少,但於11



2年暑假7、8月的時候,告訴人乙女和她的母親及弟弟仍有 回臺中過夜,且不只一次,113年農曆過年她們全家也有再 回來過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7-488頁)。又證人洪○○(真實 姓名詳卷,下稱「被告之兄」)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是我弟 弟,告訴人乙女是我表妹,我自111年7月到112年1月底,曾 經住在告訴人乙女桃園中壢的家,因為我當時簽志願役在陸 軍司令部任職,於111年8月至10月間,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互 動很正常,我有看過告訴人乙女透過她弟弟的手機和被告聯 繫,頻率約1至2天會有一次,告訴人乙女的弟弟和被告通電 話時,告訴人乙女會一起湊過來說話,他們會分享要讀什麼 學校、工作日常、股票等,告訴人乙女每次從臺中回到桃園 ,我沒有聽到告訴人乙女和她家人提及到與被告有何爭執, 且她從臺中回來後,於111年雙十連假有主動向她媽媽提到 要去臺中的舅舅家,當時她是開心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1- 95頁)。由證人林○○、被告之兄之上開證詞可知,於111年8 月至10月間,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之互動並無特別異常之處, 甚至還會一起出去遊玩、講電話閒聊,且告訴人乙女亦未曾 向渠等反應遭受被告性侵害之情形,反而曾經於000年00月 間主動向母親提及要再次前往證人林○○位於臺中市大里住處 ,及於112年暑假期間及113年農曆過年,亦曾再次前往林○○ 位於臺中市大里住處,而不避諱於該處再次與被告見面、接 觸,則由告訴人乙女與被告在案發期間、案發後之互動狀況 以觀,明顯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會刻意躲避加害者,甚至表 現出厭惡感之情形不同,自難遽信告訴人乙女上開指述之內 容,而輕易認定被告有從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七)末查,觀諸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本院 卷一第183、186-189、199、202-204、213-214、217-219、 326-327、332-333、344頁),於111年8月14日,告訴人乙女 向被告稱「月底要讓我回去」、「我需要回去休息」,被告 稱「中壢也可以」,告訴人乙女表示「不要當爛草莓」、「 不行」、「中壢會讓我想起暖谷」、「要來載我」,於111 年8月23日,告訴人乙女向被告稱「水手月老」、「加油」 、「月亮」、「有嗎」,被告回覆「有」,告訴人乙女表示 「我也有」、「好開心」、「哈哈哈哈哈」,被告詢問「買 兩個」,告訴人乙女稱「對」、「一個放網路上賣」、「可 以賣很多錢」、「我以為你沒有搶到」、「七天後出貨」、 「我8/30開學」、「不要取消拜託」、「不要其他」、「我 只要月老」、「月亮」、「我愛你ㄛ」、「謝謝哥哥」、「 好好睡覺」、「上班加油」、「別取消訂單」、「拜託」, 於111年9月2日傳送「胞兄」、「上班如何」,被告回覆「



拆丁子」、「?」,告訴人乙女稱「好涼」,被告回覆「棒 啊」,告訴人乙女又稱「會對我更好嗎」,於111年9月11日 ,告訴人乙女向被告表示「乾超誇張」、「最後面人也很多 」、「擠不上去」、「幹你娘機掰」、「我不是走的上車」 、「是被阿勞擠」...「下個月再回來找你玩喔」、「再帶 我去柑仔店喔」、「謝謝哥哥」、「祝你工作順利」,被告 回覆「邁入第三周」,告訴人乙女稱「明年包大包的給我」 、「買娃娃給我」、「買化妝品給我」,於111年9月13日告 訴人乙女傳送『Fino高效滲透護髮膜(沖洗型)』之截圖照片予 被告,並向被告表示「笑死你不適合用」,於111年9月17日 ,告訴人乙女傳送「台中復古玩具店Myu Toy」之相關資訊 予被告,並表示「帶我去」、「沒有很遠」,於111年10月1 0日,告訴人乙女向被告表示「收衣服」、「我忘記了」、 「嗯嗯嗯」、「謝謝」、「到家了喔」,於111年10月11日 ,告訴人乙女向被告稱「呵呵」、「笑死」、「幫我買」、 「娃娃」。又經本院勘驗檔案名稱為「0927-1.m4a」、「09 27-2.m4a」、「0927-3.m4a」、「0927-4.m4a」、「1024-1 .m4a」、「1024-2.m4a」之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 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15-116頁)。復經受命 法官當庭勘驗被告之手機,可知檔名為「0927-1.m4a」、「 0927-2.m4a」、「0927-3.m4a」、「0927-4.m4a」之檔案, 確實是告訴人乙女於111年9月27日傳送予被告,而檔名為「 1024-1.m4a」、「1024-2.m4a」之檔案,確實是告訴人乙女 於111年10月24日傳送予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17頁)。依據上 開錄音檔之勘驗結果,可見告訴人乙女於111年9月27日,向 被告傳送「洪○○,丙○○(音譯)又哭哭了(聲音高亢)」、 「二哥、二哥、二哥(連續重複)(聲音高亢)」、「你最 近過得好嗎?我們可以聊聊(聲音高亢)」、「哥哥你在幹 嘛呀?(聲音高亢)」之錄音內容,及於111年10月24日, 告訴人乙女將自己唱歌之錄音檔傳送予被告等情。從上開對 話紀錄內容、勘驗結果以觀,可見告訴人乙女與被告自111 年8月至10月底,此段期間雙方之互動十分正常,均能自然 地閒聊、分享日常生活,告訴人乙女甚至會請託被告幫忙代 購物品,要求被告帶其出遊,向被告索討禮物或紅包,以及 將自己唱歌的聲音錄製成錄音檔後,再傳送給被告聽,而衡 諸常情,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因身體上及心理上深受傷害,對 於加害者理應避之惟恐不及,並展現出嫌惡感或恐懼感,然 告訴人乙女於上開期間,不僅未切斷與被告之聯繫,甚至仍 有頻繁、真切自然地聯絡往來,實與一般遭性侵害之被害人 欲逃離加害者之情形完全相左,從而,告訴人乙女之指述是



否屬實,顯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乙女之單一指訴,遽以 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對被 告相繩。
(八)至於告訴人乙女雖稱自己於111年10月24日是不小心誤傳唱 歌的語音訊息予被告,原本是要傳給7、8個朋友們,但我手 機內沒有保留當初將語音檔傳送給其他朋友的訊息,因為換 手機,對話就消失了云云(見本院卷一第447頁),然而,告 訴人乙女無法提出同時將其歌唱語音檔傳給其他友人之對話 紀錄為佐,且倘若告訴人乙女乃係誤傳語音檔予被告,其大 可直接收回訊息或者向被告表示自己誤傳訊息即可,然依據 渠等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68頁),告訴人乙女亦未表 示自己誤傳訊息,顯見告訴人乙女應是刻意將其歌唱之錄音 檔傳送給被告無疑,併此敘明。  
(九)綜上各節,本案除告訴人乙女之單一指述外,卷內其餘事證 經綜合評價之結果,尚不足以作為補強其前揭指述之證據, 而無從佐證其指述之真實性,自難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 指之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相關事證,並未使本院就被告所 涉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 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 開犯行,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之犯罪無法 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附件(本院勘驗筆錄):
【勘驗】 法官諭知本件就112 年度他336 號不公開卷宗證物袋內光碟內檔名為「丙○○及洪○、洪○○於111 年1 月21日之通話錄音.mp4」、辯護人提出被證一光碟內檔名「0927-1.m4a」、「0927-2.m4a」、「0927-3.m4a」、「09 27-4.m4a 」、被證二光碟內檔名「1024-1.m4a」、「1024-2.m4a」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 檔案名稱:「丙○○及洪○、洪○○於111 年1 月21日之通話錄音.mp4」影片長度:全長24分22秒。 檔案名稱:「0927-1.m4a」影片長度:全長4 秒。   檔案名稱:「0927-2.m4a」影片長度:全長4 秒。   檔案名稱:「0927-3.m4a」影片長度:全長2 秒。   檔案名稱:「0927-4.m4a」影片長度:全長3 秒。   檔案名稱:「1024-1.m4a」影片長度:全長25秒。   檔案名稱:「1024-2.m4a」影片長度:全長46秒。 二、勘驗目的:本案犯罪事實。         三、勘驗結果如下: (一)檔案名稱:「丙○○及洪○、洪○○於111年1月21日之通話錄音.mp4」影片長度:全長24分22秒 洪○:現在我很自然跟妳講喔,現在我不偏袒任何人,如果他 承認他有摸妳,他這點他剛剛,他跟妳認錯。 被告:我剛剛都承認。 乙女:那我想請問一下,他到底摸了哪裡? 被告:下面啊,下面啊。生殖器官,我剛剛都講過啦。 乙女:那胸部有沒有? 被告:還有胸部啊,對啊,胸部有啊 ,我剛剛都。 洪○:他說有,他承認都說有。 乙女:那摸了幾次嘛? 被告:我不知道啊。這我真的不知道。 洪○:他說不曉得幾次啦。 乙女:八月、九月、十月都有對不對?八月 、九月 、十月都 有。 被告:對啊,我剛剛有講過啦。 洪○:他唯一跟妳講,他沒有性侵妳。他沒有性侵妳,我再跟 妳講一次,他沒有性侵妳 。 乙女:如果手指插入到下體這個不算叫性侵的話,那我已經不 知道什麼叫性侵了。 洪○:那不是性侵,性侵是身體器官進入才算性侵。 被告:而且她一直說我手。 洪○:至於這一點他已經承認他說有,他也跟妳說對不起了。 妳如果硬要叫他承認性侵妳的話,這點我真的做不到。 乙女:那請你去查查看法律上所陳述的性侵,是指哪一些? 洪○:没關係,我這樣講,我跟妳講,妳如果要堅持說他性侵 妳的話,那我也不想再跟妳講這些的啦,再講的話我們 還是一樣没有答案啦,那我們就是法院見啦。啊如果妳 是覺得說他剛才跟妳承認的這部分的話,妳可以接受他 的道歉,妳可以撤告的話,那我們就把這件事,把它撇 開,就不要再講,當作没有這回事。如果妳堅持要提 告,妳就,如果妳這是誣告的話,那就不好玩了啦。 乙女:我為什麼要誣告哥哥? 洪○:妳、妳、妳看妳有多少的把握啊。 乙女:我為什麼要誣告哥哥? 洪○:妳有把握的話妳就,妳如果認為說妳這有把握的話,妳 告他,我跟妳講妳告他,他就要出庭嘛,出庭的話檢察 官就會問嘛,問的話,第一,社工會來關心嘛,社工先 來關心這件事情,關心完的話,檢察官問一問,好,第 二次再傳喚妳來問,看答案一樣不一樣,如果一樣的 話,這個事情可能就會上法庭,審、一審,如果檢察官 覺得說,好像妳的供詞跟他的供詞不太一樣,如果被測 謊出來的話,妳測謊不過的話,妳就變成反被誣告了, 誣告的話,那就不好玩了啦。那阿丈就有可能會告妳了 啦。 乙女:光是哥哥摸我這件事情就已經足以認定他有犯罪事實。 洪○:犯罪行為沒有錯,他有犯罪,他有犯罪 ,可是妳一講是 他性侵妳,他並沒有性侵妳,他是有犯罪,他是有犯罪的情形、形象沒有錯,那種意思没有錯,可是他是沒有性侵,性侵跟摸是不一樣乙女:那請問一下手指插入陰道是什麼意思? 洪○:我先跟妳講一下,男女朋友之間在交往,摸來摸去一大 堆啦。 乙女:可是我跟他不是男女朋友。 洪○:妳是跟他表兄妹,當然是不一樣,我是比喻給妳聽啦, 啊男女之間交往到最後的話,沒有在一起的話,女方就 告男方性侵,男方就說女方是心甘情願,什麼叫性侵? 這就是沒辦法成案啊。不是嗎?新聞節目妳也看得很多 了,社會新聞妳也看得很多了啦,我是建議說,妳要做 事情之前,大家先稍微商量一下,該怎麼處理,如果今 天是洪○○錯的話,當然我會罵他,我會打他,甚至叫 他跟妳跪著認錯,如果他今天沒有性侵妳的話,妳要叫 他承認,這一點真的是,我們沒辦法接受。 乙女:那我想問阿丈啊。 洪○:蛤? 乙女:我想問阿丈啊。 洪○:妳想怎樣? 乙女:我想問你啊。 洪○:好啊。 乙女: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哥哥那一天,我要回去的那一 天,他趁媽媽已經走的時候,趴在我身上,用他的嘴巴 含我的胸部,將他的手指插入我的下體,他整個人已經 把頭探進去棉被裡面了,那請問一下,這個稱為什麼? 洪○:我跟妳講這種事情,情侶之間都在玩啦,很多人都是在 玩,情侶都是這樣玩,可是妳們也不可以這樣,妳們是 表兄妹,妳們不是情侶,啊這一點的話,蓋棉被在裡 面,没有人看到,妳可以說妳的說詞,他也可以說他的 說詞,這個在法院上沒有證,妳也没現場照相、自拍給 人家看,讓人家看到說喔妳們在幹什麼,沒有辦法成立 啦,妳說妳的,他說他的啦,更何況兩個是心甘情願, 你情我,男女之間,她情願被他摸,他情願摸她,那怎麼辦?沒辦法。 乙女:我沒有情願,我沒有情願。 洪○:妳先聽我講,妳先聽我講,如果單方面不接受的話,就 把他撥開,早就逃之夭夭了,跑到看不到人去了,還可 能在那邊讓他摸來摸去嗎?這是最簡單的、最簡單的。 乙女:他壓著、他壓著我ㄟ。 洪○:壓著妳,不管壓著有沒有壓著妳,那個都可以跑啦。 乙女:他的力氣比我大,我已經經歷過一次,我比任何人都清 楚。那個力氣我並沒有辦法抵抗。 洪○:好,没關係,這樣,阿丈是這樣跟妳講,跟妳商量,至 於他說他對妳無禮的侵犯,我可以叫他跟妳認錯。如果 你就是要提告,性侵跟無禮的侵犯,這真的差很多,不 一樣。我希望,丙○○,妳聽阿丈在講,這二個妳要把 它搞清楚,這樣才最,因為社會新聞太多,我們也看得 太多了。 乙女:我也經歷的很多,猥褻等於性侵。 洪○:妳經歷很多,妳去跟檢察官講,我跟妳講,妳這樣講, 檢察官一下就把妳打槍了。妳這樣就是誣告嘛,因為妳 說妳都經歷很多嘛,對不對?檢察官就把你打槍了啦。 乙女:我經歷的我告了,所有都有成。所有都有成。 洪○:好啊,那妳如果要告洪○○,妳就玩玩看啊。妳如果告 得成,妳看阿丈會不會讓妳告得成啦。 乙女:你是在威脅我嗎? 洪○:妳如果真的要跟阿丈這樣鬥的話,那妳就告看看没關係 啊。我現在不在恐嚇妳,我是在跟妳商量說,這種事情 要怎麼把它減到傷害最輕,把它減為最輕的方式,要怎 麼做? 乙女:那這樣子所有傷害都在我身上。 洪○:沒有說所有傷害,我就跟妳講,這事情洪○○没有對, 妳也没有錯,洪○○是錯,妳也錯。 乙女:我錯在哪裡? 洪○:錢沒有兩個它是不會響的。他錯在不懂得潔身自愛啦, 懂不懂啊?如果他今天頭腦是清楚一點,妳是他的表 妹,他就不應該這樣做啦。 乙女:他清楚知道這一點,他先八月有跟我認啊。他說他覺得 自己做錯,那九月跟十月的時候還是一樣做啊。 洪○:所以他這一點,如果向妳認錯的話,可以嗎?性侵方面 的話,我就不會叫他向妳認錯,因為性侵跟妳承認,不 就等於是說他有侵犯到妳,侵犯跟没有侵犯差很多。 乙女:可是摸我就已經等於侵犯到我的身體了,他的摸,就已 經侵犯到我身體了,我已經覺得不舒服了。 洪○:對,妳可以告他性騷擾,妳可以告他性騷擾没有關係。 乙女:好。 洪○:妳這一點是可以告性騷擾而已啦。阿妳如果要告性騷 擾,我跟妳講,他頂多罰個錢啦。性騷擾根本不成案, 罰幾千塊就解決掉。 乙女:他的行為已經不是性騷擾囉。 洪○:蛤? 乙女:他的行為不是性騷擾。 洪○:阿丈跟妳講這麼多,妳還真的聽不清楚,阿丈現在意思 是說,請妳去把它撤告,我叫他跟妳說聲道歉。 乙女:可是今天,他做的事情是非告訴乃論。 洪○:就是非告訴乃論,妳如果還要再跟阿丈盧這個的話,那 阿丈真的有點那個耐心快要沒有了。我跟妳講真的,我 現在也是很誠懇的跟妳,丙○○,孫仔,妳叫我阿丈, 妳是我孫仔,我很誠懇、很誠意的跟妳說,妳如果妳去 把它撤告,洪○○錯的部分,我今天叫他跟妳對不起, 這0K。如果妳叫他承認對妳性侵的話,這點阿丈我做不 到,做不到。我剛才已經跟妳講清楚,性侵跟那個,完 全是不一樣。妳可以再看些法律的常識多看一些。 乙女:好,我會去看,我會去理解這些法律。 洪○:嗯? 乙女:我會去理解那些法律。 洪○:妳去理解沒關係啦,我跟妳,我跟妳講,妳如果想要妳 媽媽跟阿姨兩個感情好一點的話,我是建議妳去把,先 去撤告掉,不要等法院來傳喚洪○○,去檢察官去那 邊,去那邊那個訴狀,訴一訴妳再來撤告的話,我跟妳 講,來不及了啦。傷害都已經造成了,妳今天LINE給阿 丈,阿丈的心非常的疼。 乙女:可是今天不是我要撤告就可以撤的。今天那個是屬於學 校通報,他必須一定要去開一次庭,那個不是我說撤告 就可以撤告。 洪○:妳去桃園縣婦幼單位,妳先去跟他講說妳要撤告,等到 農曆春節過後,他自然就把妳撤掉了。 乙女:沒有,他已經通知我到台中地檢署去做筆錄,我當下就 已經被通知強制要去,我沒有選擇。 洪○:啊好,那妳完蛋了妳。妳為什麼做事情,我看妳是1月17 日妳、妳去… 乙女:是檢察官他們堅持要我一定要去,不是我說不願意去, 我也不願意去,是他們堅持要我去的。 洪○:唉,那妳現在去,我跟妳講啦,妳現在跟誰說妳要撤 告,去那個什麼,去跟那個派出所跟他說妳要撤告啊, 應該是可以啦,因為還没有傳喚,因為這段時間還在訴 訟中。妳有空明天去跟他講,跟當地的妳報案的地方跟 他講看看,我跟妳講… 乙女:是社工報的,不是我報的。 洪○:誰報的? 乙女:社工。 洪○:妳去叫社工想辦法,不然我告死杜工。我跟妳講喔,這 事可大可小喔,阿丈現在很慎重跟妳講,不要搞到最後 妳跟洪○○都受到不好,妳不要妳大學讀不下去,我跟 妳講,人家對你指指點點,而且造成洪○○工作不順 利。妳要想到這個可大,妳可以去找那個社工,叫他想 辦法去撤銷,因為社工跟那個法院它們那邊有聯繫,阿 丈等妳的好消息啦。不然妳真的讓阿丈吃不飽睡不暖 啦,每天為了這樣的事情去煩惱。 乙女:今天我就算是想要撤,我上次也一樣,我說過我不要提 告,但他最後還是成案。 洪○:成案我就跟妳講,好,改天如果真的成案的話,妳到檢 察官那邊,檢察官那邊妳就說,啊,是怎樣跟怎樣,圓 一個非常好的謊,說啊沒有啦,是我跟我哥哥在玩的 啦。我不要誣告你就好了,那就沒事啦。我就說那我就 不提妳誣告,那就沒事了啊,就結案了啊,不是嗎?我 這樣跟妳講,可以嗎?如果刑事都已經到臺中地方法院 的話,妳調下來就跟檢察官說,我跟我哥哥在玩,意氣 用事在玩,妳也不會被判刑,也不會被怎樣,啊我們這 方面也不要對妳提出誣告的話,那妳們二個都沒事了 啦。妳書也讀得非常好,洪○○的工作也做得非常好, 我們這樣講,妳想,可以嗎乙女:可是今天就算我說我要撤告,他還是不行啊,這真的不 是我可以決定的。 洪○:妳先聽阿丈講好不好,妳如果今天已經沒辦法撤告的 話,妳明天再去問警察局嘛,臺中地方法院傳妳來這邊 偵訊的話,妳就跟檢察官說,阿没有,我在氣我表哥, 不幫我買什麼東西,在跟他鬧著玩,我意氣用事,頂多 被他罵個二句就沒事了,阿丈這邊不會去提妳誣告。 乙女:我有簽東西的,我不能說謊。我說過,我那時候有簽東 西。 洪○:我有看到妳有簽東西啦。 乙女:我有簽那個,我不能有任何的不誠實。 洪○:那我跟妳講,阿丈明天,我有認識律師啦,明天我打電 話問律師啦,看這種事情要怎麼處理,他是跑臺中地方 法院的啦。 乙女:好。 洪○:有認識律師啦。 乙女:好。 洪○:嗯。我看這事情要怎麼處理啦。可是那鐘點費一小時250 0啦。講一小時2500啦。那錢誰要花?。蛤,丙○○。 乙女:你們要諮商你們花啊。 洪○:什麼? 乙女:你們要諮商你們花啊,我已經有律師了。 洪○:妳現在就是要跟阿丈,擺明就是要跟阿丈嗆就對了。律 師比律師就對了。 乙女:沒有啊,我只是說我的社工有提供律師諮詢的服務而已 。 洪○:我這邊是真正的律師,而且是有牌的律師。 乙女:對,我這個律師,社工合作的也是有執照的律師。 洪○:我這不是執照,我這是有牌的律師,名師。我跟妳講 啦,我先問他問看看啦,我現在不跟妳比律師啦,我跟 他問看看啦,這種事情要怎麼處理啦,如果他說妳可以 撤告,妳要不要去撤告?妳先回答我就好了,如果我問 他說可以撤告,妳要不要撤告?要撤告我才要請他過 來,妳如果不撤告的話,我請他過來,還花2500,我不 划算,妳先回答我啦。妳不要現在跟我說要,改天跟我 說不要,那真的我會殺到妳家去喔。妳先回答我。 乙女:回答什麼? 洪○:什麼? 乙女:回答什麼? 洪○:如果我改天問那個律師啦,花了2500啦,問說這種事情 妳要撤告,可不可以撤告,如果他說可以撤告,妳要 去,妳要去撤告,如果妳跟我玩的話,我花了律師費250 0,妳又沒有撤告的話,我會真的殺到妳家去喔。 乙女要幹嘛要幹嘛? 洪○:嗯? 乙女要幹嘛? 洪○:什麼? 乙女要幹嘛? 洪○:怎樣? 乙女:殺到我家來要幹嘛? 洪○:殺去妳家幹嘛妳就知道了啦。妳騙我啊,妳騙我說妳要 撤告,而妳沒有撤告,那真的我真的會非常生氣啊。 乙女:我沒有答應你不撤告,我只是說先看哥哥的表現怎麼    樣。 洪○:對啊現在,所以我現在跟妳講,現在跟妳講啊,如果律 師說可以撤告,妳要不要撤告,妳就回答我就好了啊。 我才看要不要請律師,妳如果妳說好可以撤告,可是最 後妳沒有去撤告,我又花了2500,妳又不撤告,那當然 我會很生氣啊,不是嗎?換成妳的話,講話言行不致 嘛,言行不一嘛,說的跟做的不一樣,換成妳妳也會生 氣啊,不是嗎?妳先回答我,妳要不要,如果律師說可 以撤告的話,至於洪○○跟妳侵犯的話,改天妳下來, 或是我帶他上去跟妳說聲對不起也沒關係啦,親自跟妳 說聲對不起也沒關係啦。 乙女:可是對不起對我造成的傷害並不會消失啊。 洪○:我知道啊。我知道啊,所以我叫他跟妳對不起啊,啊妳 認為妳告洪○○,妳的傷害就會好嗎? 乙女:因為錯的人就應該受到不對啊,就應該受到處罰啊。 洪○:受到處罰,他已經、他已經,今天妳這樣講,他已經被 我罵得很惨了,對不對。他也都已經跟妳說聲對不起 了。 乙女:可是罵得再兇,他對我做過的事情也不會不見啊。 洪○:對啊,沒有錯啊。如果妳現在提告他的話,做的事情會 不見嗎,也是一樣還在啊 。 乙女:可是至少我覺得我可以被伸張正義,法律會還給我一個 公道。 洪○:那妳就…如果妳是認為這樣的話,那妳就告啊,就提告 ,妳就不要撤告啊。妳就告啊,妳就不要反成變誣告 啊。妳誣告的話,如果妳誣告的話,妳就不要怪阿丈不 客氣了啦。 乙女:好,我有信心,我沒有誣告哥哥。 洪○:好,如果妳堅持要提告的話,没關係啊,我是這樣跟妳 講,妳要考慮到利害關係,妳要考慮到妳媽媽跟妳阿姨 大家的感情。 乙女:沒關係,我相信阿姨可以理解我。 洪○:妳媽媽跟阿姨剛剛講到哭的時候怎麼會理解妳,妳如果 堅持要這樣做的話喔,我跟妳講真的,妳,我不知道怎 麼形容妳啦,也不能講妳的錯,妳的對啦,也不能褒揚 妳,也不能說妳怎樣啊,這樣跟妳說,做什麼事情還是 要三思而後行,稍微考慮一下前因跟後果啦,是這樣, 阿丈跟妳講啦,講這麼多的話,妳還是很堅決要提告, 那我也沒辦法了啦。妳如果很堅決的話,那我們就是法 院見而已啦。我沒有比較好的方法啦,因為妳堅持嘛, 我沒辦法。看妳怎樣啦,我現在真的我跟妳講的,嘴巴 很渴啦,我真的想要去喝水啦,因為我再怎麼跟妳講, 妳也是要提告啦。 乙女:(哽咽)我在給哥哥機會的時候,他怎麼就沒有好好把 握,三次了。 洪○:啊我就跟妳講,他對妳的不禮貌,我已經罵過他了,我 已經跟他講說,如果妳不提告,我會叫他當面跟妳說聲 對不起,如果妳叫他承認的話,對妳性侵的話,這點阿 丈剛剛已經跟妳講非常清楚,不可能的事。對妳不禮貌 的話,我叫他以後要潔身自愛,對妳要好一點,而那個 好不是在侵犯妳的好,是有什麼事、節日要想到妳。 乙女:(哭泣、哽咽)我不需要他想到我,我只是要他承認他 這一次做的錯的地方而已。 洪○:對,阿丈跟妳,妳先不要哭,妳先聽阿丈講,我剛才已 經跟妳講過了,他對妳做的傷害,我叫他一定要跟妳認 錯,阿如果妳叫他承認性侵妳的話,這點阿丈做不到。 他對妳不禮貌,真的是他錯,我可以叫他跟妳真的道 歉,妳把阿丈的話聽進去啦,他真的也被我罵得很慘 啦,我一直想說丙○○是你的表妹,你幹嘛這種事 情。 乙女:講再多,所有錯誤都不會不見。 (哭泣) 洪○:沒有錯啦,我也非常的心疼妳啦。換成一個女孩子,這 樣被人家這樣對… 乙女:如果今天是你的女兒呢?如果今天這樣的是姊姊呢? (哭泣) 洪○:我知道,我知道。 乙女:那後果有多嚴重啊!(哭泣)(乙女持續哭泣) 洪○:阿丈非常的心疼妳啊,所以我罵他,我剛剛已經跟妳講 說,他對妳的不禮貌,他這個是不行,我已經罵過他, 那個如果妳堅持他對妳那個認錯的話,表示他有侵犯到 妳,這點阿丈是做不到,如果他對妳的不禮貌,造成妳 的不舒服的話,阿丈現在在這裡跟妳說聲,阿丈跟妳對 不起,是我管教兒子管教得不好,不會教小孩子,讓妳 造成今天的傷害,今天的那個那個不舒服,阿丈跟妳道 歉,跟妳說聲對不起,好不好?阿丈很少跟人家說聲對 不起啦,我的個性很硬啦,可是今天是洪○○惹出來 的,我當爸爸有這個,因為小孩,他是我的小孩子,是 阿丈的兒子,我把他教不好,我沒有把他教好,而造成 妳今天非常的不舒服,是阿丈的錯,阿丈跟妳對不起, 我已經跟妳對不起三聲了,我真的不曉得要再怎麼跟妳 講,還是一個字,我非常的抱歉,非常對不起,我沒有 把小孩子教好,我希望妳去把他撤告,大家,這事把它 打住,以後的話,我叫他,如果有什麼事的話想到妳, 盡量彌補妳,可以嗎?不要再哭了啦,我很心疼妳。 (二)檔案名稱:「0927-1.m4a」影片長度:全長4秒 乙女洪○○,丙○○(音譯)又哭哭了(聲音高亢) (三)檔案名稱:「0927-2.m4a」影片長度:全長4秒   乙女:二哥、二哥、二哥(連續重複)(聲音高亢) (四)檔案名稱:「0927-3.m4a」影片長度:全長2秒    乙女:你最近過得好嗎?我們可以聊聊(聲音高亢) (五)檔案名稱:「0927-4.m4a」影片長度:全長3秒    乙女:哥哥你在幹嘛呀?(聲音高亢) (六)檔案名稱:「1024-1.m4a」影片長度:全長25秒    乙女:(唱歌) (七)檔案名稱:「1024-2.m4a」影片長度:全長46秒    乙女:(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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