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58號
TCDM,111,附民,758,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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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58號
原 告 張菁逸
被 告 徐忠明 生前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5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 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506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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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