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397號
TCDM,111,附民,1397,2024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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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7號
原 告 徐景輝
原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藍月華
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被 告 賴國珍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欄位部分,應增列「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 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徐景輝、徐藍月華,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於113年7月12日所為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列「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 理人」,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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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