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344號
TCDM,111,金訴,1344,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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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林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
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認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為之之情
形,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被害人:YAP YING CHUAN)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被告林林貴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7月 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然因被告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被害人:YAP YING CHUAN)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本院認不宜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就此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 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振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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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