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鄭麗淑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件:
一、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聲請人自民國111年2月起迄今所有郵局、信用合作社及金融 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含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1年 度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 料。待該公司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將相關 文件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 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 額數,並陳報本院。
五、請陳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2月21日至今,接受 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之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六、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七、請陳報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 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前2年必 要支出已逾其收入所得,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前開不足部 分?
九、請陳報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聲 請人與房屋所有人之關係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 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如係與他人共同居住,另請說明所有 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居住成員若無法分擔相 關費用,亦請敘明原因。
十、依聲請人所述:如回本島看醫生回診,約花1萬多元。請就 此提出診斷證明,並說明回診之次數、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 單據為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