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智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軍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志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