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原簡上字,113年度,2號
PHDM,113,原簡上,2,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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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亭亭


選任辯護人 林湘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原簡字
第2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1、1543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葉亭亭犯竊盜罪,共17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一、葉亭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列之時間,在澎湖縣○○市○○路00○0號之台灣屈臣氏個人 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北辰店內,趁店員 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放在陳列架上販售之附表所列商 品,得手後將商品放入隨身包包,未經結帳即騎乘機車離去 。嗣經北辰店店長吳雯雯及主管陳月美發覺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委託吳雯雯陳月美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馬公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本判決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證據能力部分 因當事人均不爭執,得不予說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葉亭亭於本院第二審審判程序 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雯雯陳月美於警詢中指 訴相符,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屈臣氏公司庫存檢核明 細表16張、刑案現場平面圖2張、現場照片5張及附表編號1 號至3號及5號至16號竊盜案之刑案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 拍照片及112年11月15日之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 認上訴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上訴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上訴論斷部分:
 ㈠罪名及罪數:
核上訴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上訴 人於附表編號9及12所示之竊盜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行,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故應認屬接續犯 。另上訴人所犯附表所示17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上訴論斷:
  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量處上訴人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惟上 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35,000元 ,有本院113年9月4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足認上訴人於 審判中業已自白,並已有彌補告訴人之舉,原審未及審酌上 情,自難謂有當,故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過重,非無理由 ,自應由本院第二審予以撤銷改判。
 ㈢量刑及定執行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隨意竊取他人物品,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缺乏,所為實無足取 ;然考量上訴人坦承全部犯行,且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 如前述;兼衡其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依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上訴人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 ,其中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佐,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如 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業經上訴人以35,000元賠償告訴 人,有前開訊問筆錄可佐,是上開犯罪所得既已賠償被害人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至上訴人之辯護人雖稱:上訴人因身心狀況不穩,偶有自殺 傾向,並常住院治療,請求鑑定上訴人行為時之責任能力等 語。惟上訴人於112年11月15日13時35分許案發後之同日15 時05分至15時37分許製作警詢筆錄時,對於其竊取之物品、 數量及案發過程大致均能敘述,且於112年11月24日對於員 警提問先前112年8月至11月間竊盜行為亦能理解並予以回覆 ,足見上訴人於行為時之認知及判斷能力並無明顯異常,實



難認定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狀態,自無適用刑 法第19條之餘地。是辯護人請求鑑定上訴人行為時之責任能 力,核無鑑定必要,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取商品 商品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8月9日 16時35分 AIVIA艾微漾破黑胜肽美白傳輸精華1盒 899元 2 112年8月13日 12時50分 魅尚萱完美修護免沖洗精華乳1瓶 399元 3 112年8月17日 15時29分 巴黎萊雅多效防護輕裸美肌乳30ML1瓶 690元 4 112年8月19日 11時54分 易利氣磁力項圈MAX黑色60CM1盒 1125元 5 112年8月19日 18時55分 杏輝雅若抗痘凝膠1條 190元 6 112年8月22日 16時15分 花漾美姬睫毛精華保養液1支 399元 7 112年8月23日 15時53分 Biore排汗爽身淨味劑滾珠40ML1瓶 298元 8 112年8月25日 11時14分 OLAY水感透白光曜精華1瓶 1399元 9 112年8月26日 14時5分 ⑴Dashing Diva Glaze  足部凝膠美甲貼片1盒 ⑵Dashing Diva Glaze x Sanrio characte美甲貼片1盒 400元 350元 10 112年8月29日 17時19分 Dashing Diva Glaze凝膠美甲貼片1盒 400元 11 112年10月6日 16時15分 OLAY水感透白光曜精華水150ML1瓶 1299元 12 112年10月16日 15時17分至 16時04分 ㈠DEO Tanning柿涉去味 體香皂100g1個 ㈡巴黎萊雅青春密碼酵素肌底調理精1瓶 ㈢TKLAB羊珞素生肌蜜1瓶 449元 1139元 1580元 13 112年10月17日 15時57分 銀離子除臭噴霧(鞋內專用)1瓶 250元 14 112年10月27日 15時59分 HR米糠溫養修護護髮精華素350G1瓶 799元 15 112年11月4日 16時14分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限量版1瓶 599元 16 112年11月10日 19時35分 NARUKO茶樹三酸毛孔安平精華30ML1瓶 799元 17 112年11月15日 13時35分 金舒醫護醫療用貼布15片裝1盒 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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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