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57號
CTDV,113,補,857,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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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徐品睿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菁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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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