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53號
CTDV,113,補,853,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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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吳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彥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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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