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吳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彥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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