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02號
CTDV,113,聲,102,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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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吳依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之同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事由,否則即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
定不合。
二、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3年度醫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
惟其聲請交付該事件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並未敘明用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
必要之具體情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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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