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3年度,36號
CTDV,113,執事聲,36,20240927,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楊旭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瑜庭間確定執行費用聲明異議事件,抗告
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
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
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