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王冠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若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票15紙請求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之
依據(據台端提出本票15紙原本,其中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
面額為20,000元,非30,000元,台端於聲請狀附表及聲明請
求金額共計450,000元,是否有誤,請具狀說明,若為誤載
,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