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柯子吉
相 對 人 何廖榮英
債 務 人 何銘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第三人何銘德於民國112年2月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5月 1日,及民國112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1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5月22日,民國112年3月24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6月23 日,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2月3日民國1 12年3月17日、民國112年3月25日分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 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3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113年度司票字第47 5號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本票影本3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燕巢 安北 135 89.98 全部 備註:所有權人為何廖榮英 建物: 建物︰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73 燕巢區安北段135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43.51 二層:56.79 屋頂突出物:4.47 騎樓:12.8 合計:117.57 全部 燕巢區中民路660巷30弄27號 備註:所有權人為何廖榮英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