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7建號完整第一類登記
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
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