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8209號
CTDV,113,司執,68209,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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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20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梅琳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塑企業股務組 保管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惟該第 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內湖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 行聲請狀附件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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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