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7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江真雅即江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
在地設於台北市內湖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
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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