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4788號
CTDV,113,司執,64788,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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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788號
債 權 人 楊宏元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BUMAGAT MARIJU RAYMUNDO(瑪芮茱)
           住宜蘭縣○○市○○路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SD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薪資)強制執行,惟本件應 執行行為地在宜蘭縣宜蘭市,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 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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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