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2542號
CTDV,113,司執,62542,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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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54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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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吳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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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潘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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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振安所有對於第三人尚寬實業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在高雄市鼓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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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