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1771號
CTDV,113,司執,61771,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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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7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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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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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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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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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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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
,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
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郭明俊最後住所地桃園市之法院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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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