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8232號
CTDV,113,司執,48232,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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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23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權 人 陳禾青即陳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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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鄭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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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如附表保單之保險契約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應予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
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
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
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該條項立
法說明參照)。次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
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
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
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
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
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
活費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5項亦有明文。又小
額終老保險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我國人口老化及少子
化趨勢,提供高齡者身故或失能之基本保險保障,所推動之
政策性保險,其保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為保障
被保險人及其家屬之生活經濟安定,依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
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其解約金
及保險給付均不得強制執行。另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壽險契
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金額未逾依強制執行法
第122條第2項至第3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
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
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
第5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
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亦有規定。
二、債務人於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有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第三人陳報扣押結果如附表。本
院審酌債務人所在地高雄市旗山區113年度每人每月生活所
必需之標準(即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即17,303元),扣押
附表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未逾酌留3個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51,909元,解約金預估金額非鉅,此外參酌扣押保險契
約內容、投保情形及附表保單係提供高齡族群基本保障之之
保險目的等情,認如予以換價,恐致債務人損失已獲保障之
保險給付利益,與債權人所求利益失衡。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截至113年8月8日之預估解約金(幣別:新臺幣) 備註 1 友邦人壽樂長青定期保險 Z000000000 6,731元 主契約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無附約 2 友邦人壽快意人生終身傷害保險 Z000000000 34,315元 主契約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無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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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