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551號
CTDV,113,司促,12551,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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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黃旎恬三藹造型甜點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35,539元 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03% 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229,517元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03% 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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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