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517號
CTDV,113,司促,12517,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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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楓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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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