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2號
債 權 人 何偉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鐿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鐿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是,請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之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