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512號
CTDV,113,司促,12512,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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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2號

債 權 人 何偉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鐿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鐿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是,請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之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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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