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8號
債 權 人 達麗漾CITY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弦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軒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游軒源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3)。
二、債務人游軒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欠費明細及債務人簽收存證信函信件之簽收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