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342號
CTDV,113,司促,12342,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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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
ㄧ百ㄧ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按期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劉瑛禪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
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
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
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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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