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2號
債 權 人 海立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家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璞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元?抑是33,600元。(台
端聲請狀請求金額為30,600元,惟其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及
出貨單金額為33,600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
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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