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胡宏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及
自如附表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9,313元 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無 無 2 79,642元 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4.88% 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