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019號
CTDV,113,司促,12019,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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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參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忠華於民國112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30日止
累計新臺幣216,363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11,111元為本
金;新臺幣5,159元為利息;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忠華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1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30日
止累計新臺幣240,673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36,045元為
本金;新臺幣4,535元為利息;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吳忠華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30
日止累計新臺幣119,268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15,920元
為本金;新臺幣3,048元為利息;新臺幣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211,111元 113年08月31日 清償日 14.78% 002 236,045元 113年08月31日 清償日 13.72% 003 115,920元 113年08月31日 清償日 16%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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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