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6號債 權 人 徐郡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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