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新臺幣) 1 374,097元 自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08 % 113年7月13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 以4,704元按年息 0.608%計算 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 以9,431元按年息 0.608%計算 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 以14,182元按息 0.608%計算 113年10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 以374.097元按年息0.608%計算 114年1月13日起至114年4月12日止 以374,097元按年 息1.216%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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