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任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
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任平前於民國111年09月1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
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60,000元整,並訂立
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
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01,563元,及自民
國113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